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唇膏靚得安全! 8成檢出MOSH易積累體內 5款或存致癌風險

塗上唇膏令人倍添神彩和魅力,是不少愛美人士口袋中必備的化妝品。挑選時,除了考慮顏色是否合意、妝效是否持久、霧面還是帶有光澤、遮蓋唇色和唇紋效果是否良好以外,產品的安全性同樣重要!近年,多個海外組織分別發現,有知名品牌的唇膏檢出具致癌風險的礦物油物質MOAH,亦有不少樣本檢出多種重金屬。為了解本港供應的唇膏產品是否安全,本會檢測了30款唇膏和唇釉,大部分為相關品牌較受歡迎或重點推廣的型號。結果顯示,8成樣本檢出可能會積累人體的礦物油物質MOSH,當中5款同時檢出MOAH;另有逾半數樣本檢出具潛在致敏風險的重金屬,情況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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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ée」(#2)和「FASIO」(#9)的代理商指,目前國際間未有規管化妝品中MOSH含量的相關規定,而樣本中檢出的MOSH混合物相信源自配方中所用的成分,該等成分已有長時間應用於化妝品的歷史,相信其安全性已得到充分證明。


「SHISEIDO」(#3)、「ettusais」(#19)、「clé de peau」(#27)和「NARS」(#28)的品牌集團表示,產品所用的原料均經過純化精煉程序,品質符合本港和國際間的法規要求。此外,該公司指重金屬元素廣泛存在於自然環境中,樣本檢出的金屬元素相信屬無可避免的雜質,而非刻意添加的成分。按檢測結果而言,樣本檢出的金屬元素含量均符合國際間適用的規定要求,使用產品並沒有安全疑慮。


「MAKE UP FOR EVER」(#7)的供應商指,將會研究減低產品所含的可致敏成分或物質,並會考慮在包裝加上產品有效期的適當標示。


「L'oréal Paris」(#13)、「shu uemura」(#15)、「LANCÔME」(#16)、「YSL」(#21)、「GIORGIO ARMANI」(#22)和「MAYBELLINE」(#25)的品牌集團表示,了解目前有關化妝品中礦物油成分的使用所涉及的爭議,而有關討論主要集中於礦物油成分的質量及其純度。該公司指,其產品所用的礦物油成分都經過淨化程序,純度均達到藥用級別,成分質量同時符合歐盟法規規定以及歐洲化妝品協會的建議。


「KATE」(#17)的代理商指,產品所用的礦物油成分既符合內地和歐盟相關的化妝品規範要求外,亦符合歐洲化妝品協會就礦物油成分提出的建議。該公司表示會持續參考各國與化妝品相關的安全訊息,以確保產品原料符合嚴謹的標準要求。


「CHANEL」(#20)的品牌商指,產品的品質符合各地的化妝品條例規定,在市面供應產品前已通過安全評估以及皮膚耐受程度等試驗。而是次檢測中,樣本檢出的MOSH及其類似物,相信乃源自配方中所用的hydrogenated polyisobutene和synthetic wax等成分。若參考歐盟EFSA去年公布的研究報告所指,目前經由飲食途徑而攝入MOSH的程度並不會引致健康問題,而以是次檢測中樣本檢出的MOSH及其類似物含量而言,仍低於經由飲食而可能攝入相關物質的水平,故此,該公司認為產品可供消費者安全使用。儘管如此,該公司表示會制定持續的改進政策,定期審視產品配方,參考最新的科學數據、現有技術、法規修定、顧客期望、供應鏈情況及環境影響等因素,增減甚或更替產品的成分。現正計劃研究重製相關唇膏配方,以減少含MOSH成分的比例。[本會按:為保障消費者,本會認為唇部護理產品及化妝品中MOSH及其類似物含量不應該佔每日膳食攝入量中重要的比例,以確保消費者經由飲食和使用化妝品整體的暴露水平不會過高。]


「GUCCI」(#23)的生產商認為,是次本會檢測的唇膏產品品質符合所有現存的法例規定。該公司指,是次本會檢測的產品型號以合成碳氫化合物為主要成分,而不是礦物油成分;而檢測所用的儀器和方法並不能明確分辨源自礦物油成分的MOSH和源自合成碳氫化合物成分的MOSH類似物(POSH),致令樣本檢出高濃度MOSH及其類似物,認為可能因此大幅高估了樣本中MOSH混合物的含量。此外,該公司認為,歐洲化妝品協會的建議只適用於規範特定的礦物油成分,但不包括特定的合成碳氫化合物成分(如polyethylene),亦不是就產品成品配方而設,故此,認為以產品成品所檢出的MOSH及其類似物來評估產品,由於未能區分其來源,導致結果並不準確。[本會按:是次本會參考德國BfR就化妝品建議的檢測方法和儀器進行MOSH及其類似物的檢定,以量度和分析各樣本中MOSH及其類似物的含量和特性。以相關樣本標籤所列的成分列表顯示,產品同時添加了多種合成碳氫化合物及礦物油成分,惟本會以唇膏成品進行檢測,無法有效分辦檢出的MOSH及其類似物源自於哪個成分。考慮到有研究指MOSH及POSH同樣有積累人體的疑慮,長時間積累相關物質亦屬不理想,故此,本會建議相關供應商同時留意、監測並降低產品中礦物油物質及其類似物的總量水平。]

就是次本會轉介的資料而言,海關已作出研究及跟進。如發現有貨品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條例》),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一般在本港市面出售供私人使用的消費品,如不受其他特定法例規管,其安全均受《條例》規管。根據《條例》,消費品必須符合「一般安全規定」,即相關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有責任確保其消費品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任何人如進口、製造或供應未能符合一般安全規定的消費品,即屬違法。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1年,而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