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相關法規
檢視相關牌照及土地用途規定
「度假營」應符合土地用途
根據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所採用的「詞彙釋義」,露營場地一般可以視為「度假營(Holiday Camp)」用途,其定義為建有房舍、小屋、遮蔽處或其他構築物供郊遊或度假的人短暫居住作為消閒活動的地方。遮蔽處的例子包括帳幕、露營車等。
就本港某些地點是否可作「度假營」用途,從法定規劃方面,規劃署表示須取決於擬議用途是否符合相關的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規定。一般而言,「度假營」用途在「康樂」地帶為第一欄用途,即經常准許的用途,毋須向城規會提出申請;而在一些其他土地用途地帶,例如「政府、機構或社區」、「休憩用地」及「綠化地帶」等則為第二欄用途,即必須先取得城規會的規劃許可方能進行(除非該用途在法定圖則生效前已存在或在受規管地區範圍內並在關鍵日期(即2022年12月9日)前已存在)。至於在鄉郊地區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所涵蓋的範圍,為期不超過3年的臨時「度假營」用途,亦可向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除此以外,擬議用途仍需符合一切其他有關的法例、政府土地契約條款的規定,以及任何其他政府規定。
收費住宿處所或須申領旅館牌照
此外,根據《旅館業條例》(第349章)(《條例》),提供短期(即少於28天)收費住宿服務的處所,若其經營模式符合《條例》對「酒店或賓館」的涵義,即某處所顯示為「提供住宿予到臨該處所而願意為該住宿繳付費用的任何人」,該處所必須領有酒店或賓館牌照,才可經營。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牌照處)負責執行《條例》,會考慮有關露營帳篷/營幕或露營車及其必要的配套設施(例如接待處及洗手間)的固定性等因素,以判斷個別露營帳篷/營幕營地或露營車營地是否屬於《條例》下規管的處所。
14個場地的土地用途有待規劃署跟進
因應上述規例,本會於今年3月至5月,以一般消費者身份於網上搜集了26個聲稱以不同方式提供露營服務的場地,包括自稱農莊、戶外活動中心等地,並將其中文及/或英文名稱和地址呈交給規劃署,查詢其所在位置的土地用途。撇除4個聲稱已結束營運的場地,根據規劃署提供的資料顯示,在22個場地中,6個位於「康樂」地帶,即「度假營」為經常准許的用途,毋須向城規會提出申請,1個獲有效的規劃許可,作臨時度假營及附帶相關工程,1個在法定圖則生效前已存在,毋須向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餘下14個場地則有待規劃署跟進調查及搜證。規劃署補充,由於露營及露營車服務場地的地址並不詳盡,而其實質用途和範圍亦不確定及可能隨時間而變化,有關資料包括所述場地位於的土地用途地帶僅供參考。(見表一)
僅2個場地持賓館牌照
本會亦有向牌照處查詢上述22個場地有否持賓館(度假營)牌照,該處回覆指有2個場地(包括1個露營車營地)已獲發牌照,另有1個根據《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376章)領有會所合格證明書獲豁免。此外,另有1個場地聲稱正申領牌照,其餘18個場地是否有需要就提供露營服務而領牌,則有待當局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