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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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视相关牌照及土地用途规定
「度假营」应符合土地用途
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所采用的「词汇释义」,露营场地一般可以视为「度假营(Holiday Camp)」用途,其定义为建有房舍、小屋、遮蔽处或其他构筑物供郊游或度假的人短暂居住作为消闲活动的地方。遮蔽处的例子包括帐幕、露营车等。
就本港某些地点是否可作「度假营」用途,从法定规划方面,规划署表示须取决于拟议用途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定分区计划大纲图的规定。一般而言,「度假营」用途在「康乐」地带为第一栏用途,即经常准许的用途,毋须向城规会提出申请;而在一些其他土地用途地带,例如「政府、机构或社区」、「休憩用地」及「绿化地带」等则为第二栏用途,即必须先取得城规会的规划许可方能进行(除非该用途在法定图则生效前已存在或在受规管地区范围内并在关键日期(即2022年12月9日)前已存在)。至于在乡郊地区的分区计划大纲图所涵盖的范围,为期不超过3年的临时「度假营」用途,亦可向城规会申请规划许可。除此以外,拟议用途仍需符合一切其他有关的法例、政府土地契约条款的规定,以及任何其他政府规定。
收费住宿处所或须申领旅馆牌照
此外,根据《旅馆业条例》(第349章)(《条例》),提供短期(即少于28天)收费住宿服务的处所,若其经营模式符合《条例》对「酒店或宾馆」的涵义,即某处所显示为「提供住宿予到临该处所而愿意为该住宿缴付费用的任何人」,该处所必须领有酒店或宾馆牌照,才可经营。民政事务总署(民政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牌照处)负责执行《条例》,会考虑有关露营帐篷/营幕或露营车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例如接待处及洗手间)的固定性等因素,以判断个别露营帐篷/营幕营地或露营车营地是否属于《条例》下规管的处所。
14个场地的土地用途有待规划署跟进
因应上述规例,本会于今年3月至5月,以一般消费者身份于网上搜集了26个声称以不同方式提供露营服务的场地,包括自称农庄、户外活动中心等地,并将其中文及/或英文名称和地址呈交给规划署,查询其所在位置的土地用途。撇除4个声称已结束营运的场地,根据规划署提供的资料显示,在22个场地中,6个位于「康乐」地带,即「度假营」为经常准许的用途,毋须向城规会提出申请,1个获有效的规划许可,作临时度假营及附带相关工程,1个在法定图则生效前已存在,毋须向城规会申请规划许可,余下14个场地则有待规划署跟进调查及搜证。规划署补充,由于露营及露营车服务场地的地址并不详尽,而其实质用途和范围亦不确定及可能随时间而变化,有关资料包括所述场地位于的土地用途地带仅供参考。(见表一)
仅2个场地持宾馆牌照
本会亦有向牌照处查询上述22个场地有否持宾馆(度假营)牌照,该处回复指有2个场地(包括1个露营车营地)已获发牌照,另有1个根据《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第376章)领有会所合格证明书获豁免。此外,另有1个场地声称正申领牌照,其余18个场地是否有需要就提供露营服务而领牌,则有待当局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