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份者意見或回應
環保署意見
環保署接獲本會的測試結果後,已立即展開調查,包括就該3款懷疑VOC含量已達到或超出規例上限的噴髮膠進行測試,測試結果與本會相若,其中1款噴髮膠的VOC含量超出法例的最高限值,而其餘2款的VOC含量接近但未有超出規例上限。環保署現正就超出規例上限的1款噴髮膠作進一步調查,如發現有進口商違反上述規例,會考慮對有關進口商採取法律行動。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規例》,任何人不得在香港生產或輸入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超過訂明限制的受規管消費品,違例者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
為保護環境,該署提醒進口商切勿輸入任何含過量VOC的受規管產品,亦呼籲批發商及零售店舖避免採購這些產品。
海關意見
就是次本會轉介的資料而言,海關已作出研究及跟進,如發現有關貨品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條例》) 或其附屬規例,即《消費品安全規例》(《規例》),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另外,就當中1款被指懷疑違反雙語安全標籤規定的產品,海關調查發現該產品並沒有違反相關規定。海關提醒一般在香港市面出售予私人使用的消費品,如不受其他特定法例規管,其產品安全均受《條例》規管。根據《條例》,消費品必須符合「一般安全規定」,即相關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有責任確保其消費品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任何人如進口、製造或供應未能符合一般安全規定的消費品,即屬違法。另外,根據《規例》,凡消費品或其包裝標記有關於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則該等警告或警誡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而有關表達須清楚可讀和放置於消費品或包裝部分或穩固地加於包裝上的標籤或任何附於包裝內的文件的顯眼處。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而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2年。
廠商意見
「SHHH」(#42和#50)的生產商表示會盡力優化標籤上提供的資訊,以提供完善的資料給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