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汇率前后不一
陆先生拿着美元往A找换店兑换港币的汇率,职员称汇率为1美元兑换7.75港元。陆先生在交易后发现所得金额与兑换价不符。职员辩称汇率是7.5而非7.75,找换店建议将汇率提高至7.55,陆先生无奈接受。但他环顾店内没有展示牌价,于是报警。
跟进 :
警方的调查结果,显示A找换店涉及三项违例,包括:
1)未能提供一式两份交易单据;
2)未能保留单据复本至少12个月;
3)未有展示美元汇率,而警方亦已对该店作出检控,继而该店被判罚款。
口头汇价误导顾客
内地旅客朱先生前往一间连锁找换店B兑换港币,店员表示人民币兑换港币汇价为「127」。兑换后,朱先生在店员多番催促签名作实下,来不及细看收据内容便在签字。他其后才发现收据上所列明的兑换率是1.127,而非店员声称的1.27。朱先生认为店员的手法属于误导,所以报警求助。
跟进 :
连锁找换店B指出基于维持与顾客关系的原因,同意将汇率提高至1.2,朱先生其后取回差额。
不合规格的交易收据
洪先生往C找换店兑换台币,由于他知道一般汇率大概为0.225港元兑换1台币,故此不虞有诈,按照店员要求支付的金额,但其后发现该店原来用0.35港元兑1台币来计算买入价,于是要求取消交易。店员坚持拒绝退款,只可稍为提高汇率至0.25,洪先生不肯妥协并要求店方发还收据,店员于是将一张简单如一般收银机打印的发票。洪先生不满,随即报警及向本会投诉。
跟进 :
C找换店回复本会指出公司可提供闭路电视录影,以证明职员有事前向洪先生说明汇率,并称事发当日已向洪先生提出和解方案,只是洪先生拒绝接受。本会提醒该店有关《货币兑换商条例》所列明的要求,并指出该店所提供的交易单据不合乎规格,经商议后,该店最终愿意全数退款。
兑换货币要点
货币兑换商亦必须遵守香港法例第34章《货币兑换商条例》订明的要求,包括向顾客提供合规格的交易单据,并设置告示牌展示汇率。
- 交易单据:
货币兑换商必须准备一式两份的交易单据,并在单据内,清楚列明商号的中英文名称、地址及电话;并须以阿拉伯数字列明兑换细节,包括交易日期、净汇率、顾客提供的货币种类及金额、将给予顾客的货币等值款额。商号将兑换货币悉数交给顾客时,须将交易单据的正本一并发给顾客,当消费者核对无误并在单据上签署作实后,该笔交易才会被视作正式完成。故此,商号不可以要求顾客「先签名、后付款」。
- 汇率价牌:
货币兑换商必须于当眼处设置告示牌,并清晰展示「买入」及「卖出」有关货币的净汇率,而价牌上所展示的须是对顾客优惠最少的净汇率。
- 确认汇价:
由于货币兑换商可向顾客要约给予比价牌较优惠的兑换率,故此,消费者不能单靠兑换商口头所述之汇率而落实交易。为免买卖双方就「买入价」及「卖出价」的理解有所差异,消费者宜于进行交易前,向兑换商清晰表明是以哪一种货币作出兑换,并可考虑要求兑换商首先使用计算机展示有关汇率及金额,待确认无误后才同意进行交易,以减少误会发生。
- 消费者保障:
《货币兑换商条例》赋予消费者拒绝进行交易的权利。在交易尚未完成时(如兑换商尚未将兑换货币悉数交给消费者),消费者可随时拒绝继续进行兑换交易,兑换商必须立即将顾客所提供的货币交回顾客,当中不能作出任何扣减。其次,即使顾客已完成交易,但如果发现兑换商在交易中出现违例情况,顾客有权于交易日期后3天内,撤销该宗交易,因此,消费者必须妥善保留交易单据,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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