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为处理公众索取资料的要求,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订定公开资料守则(守则),目的是向公众提供一个基本的行政系统,让公众认识消委会就市民要求索取资料及其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对个人及整个社会均有影响的政策和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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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守则主要依据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政府各局/部门所采用的守则,就索取资料的要求会尽快及妥善地处理。 |
2.1 | 按惯例公布或供查阅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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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消委会会透过年报及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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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应要求提供的资料 |
2.2.1 | 消委会亦会应要求就其政策、服务、决定及职责范围以内的其他事宜,提供额外资料。不过,若要求提供的资料属附件一所载列的范畴,则可予以拒绝。 |
2.3 | 有关消费者投诉的资料 |
2.3.1 | 消委会收到及处理的所有投诉个案均须保密。有关消费者投诉个案的资料可被用作妥善履行消委会的法定职能的用途,包括提供由消委会所纪录有关投诉个案所属产品/服务类别的投诉统计资料、在本会的选择月刊、文章或社交媒体刊登个别个案资料、向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意见或转介有关个案以作跟进调查或就任何涉嫌违规行为作进一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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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投诉人的个人资料会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处理。除非是按照《收集个人资料声明》、获得投诉人的明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为防止罪行以及《私隐条例》的其他豁免,或法律要求或允许的情况下,否则投诉人的身份绝对保密,消委会不会向外界披露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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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假若投诉个案须转介至政府部门、其他监管机构或组织,消委会必须获得投诉人的事前同意,才会转交其个人姓名、联络方法或其他有关资料予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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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法定责任及限制 |
2.4.1 | 本守则属行政性质,对市民查阅资料的既有法定权利并无影响。同样,本守则亦不影响有关公开资料的既有法定限制,不論这些限制是法例上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 及 《消费者委员会条例》 中之条款),或任何根据适用于香港或消委会的法律、合约或国际协议所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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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公开资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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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本会规管及政务主任已获委负责处理及监督守则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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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索取资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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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索取资料的要求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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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如市民索取资料可以即时和简单地回应,例如口头回答、提供单张或标准表格,则通常以口头方式提出便可。不过,在有需要或适当的情况下,消委会职员可要求市民以书面确认他们的口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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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书面要求可以书函或以下申请表提出,并应寄交消委会的规管及政务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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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有关查阅及/或更正消委会所保存的个人资料的要求,并不属于本守则的涵盖范围,须另行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处理。有关程序载于消委会网页: https://www.consumer.org.hk/sc/privacy-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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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回应索取资料的要求 |
3.3.1 | 本会会按照第 3.4 段所订下的预定时间,尽快回应索取资料的要求。 |
3.3.2 | 取决于附件一有关可拒绝披露的资料,倘若口头答复或提供单张或表格等方式不能完全满足要求(无论以书面或口头提出),则可透过下列方式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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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本守则不会强制消委会∶
在可能情况下,本会会尽量向申请人提出适当的资料来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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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不过,消委会若接获索取资料的书面要求,而资料是由另一个政府部门 / 公共机构 / 公营机构等所持有,则会代为转介,并通知申请人有关情况。 |
3.4 | 作出回应的预定时间 |
3.4.1 | 在可能范围内,会在接获书面要求后的10 日内提供有关资料。如情况不许可,亦会给予申请人初步答复,而作出回应的预定时间则会是接获要求起计的 21 日。 |
3.4.2 | 如要求不获接纳,则会在上文第 3.4.1 段所述的时限内通知申请人。 |
3.4.3 |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本会方会延至超过 21 日后才作出回应,但会向申请人解释有关情况,本会会将延长的期限尽量缩短,通常不超过 30 日。 |
3.4.4 | 但为配合以下第7.1 - 7.3段所述有意索取第三者资料的程序,又或申请人未有按照第8.1段支付所需费用,在有需要情况下预定时间可予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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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拒绝提供资料的程序
4.1 | 假若申请人所要求提供的资料被拒绝或局部拒绝,本会须通知有关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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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上文 4.1 段亦适用于消委会处理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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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最终决定权
5.1 | 规管及政务主任会就要求提供资料的工作范畴谘询相关项目主任,决定是否需要处理有关的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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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假如个案复杂或需拒绝提供所有或部份资料,会交由消委会总干事∕副总干事作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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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内部复检程序
6.1 | 任何有关复检的要求都必须由总干事∕副总干事批核,并需要根据如上文第 3.4 段所述的预定时间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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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三者资料
7.1 | 如所索取资料为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并从第三者明确知道或获得暗示不会进一步披露,而有关资料在此守则下属可披露资料,消委会会告知该第三者,请他表示同意或就反对披露这些资料作出陈述,并会要求他在 30 日内作出回应,或应要求给予他一段较长而合理的时间以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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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经该第三者同意后方可披露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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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假如该第三者就反对披露作出陈述,或未有在指定时间内作出回应,消委会并不会在未经第三者同意下披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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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收费
8.1 | 处理索取资料的要求需要使用资源,因此消委会可能会按照提供所需资料的成本,向使用这项服务的人士收取费用,而有关资料会在费用缴清后才发放,消委会亦会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检讨有关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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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要求复检
9.1 | 任何人如认为消委会未有遵行守则的规定,可要求消委会复检有关情况及向消委会总干事∕副总干事提出投诉。上文第 3.4 段所载作出回应的预定时间,也适用于各项复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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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任何人如认为消委会未有适当地执行守则的规定,亦可向申诉专员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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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监测及复检
10.1 | 守则会定期作出修订以确保运作畅顺,有需要的时候亦会作出适当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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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可拒绝披露的资料 (参考载列于政府于二零零九年二月订立的公开资料守则第2部)
消委会可拒绝披露下列类别的资料,或拒绝证实或否认是否有该等资料;而在拒绝提供资料时,通常会提述下文所述的理由。
然而,在决定是否拒绝披露资料时,消委会会考虑该项资料的披露的公众利益因素是否超过可能造成的伤害或损害的风险。
I. 对外事务
II. 执法、法律诉讼程序及公众安全
III. 公务的管理和执行
IV. 内部讨论及意见
V. 公务人员的聘任及公职人员的委任
VI. 不当地获得利益或好处
VII. 研究、统计和分析
VIII. 第三者资料
IX. 个人私隐
X. 商务
XI. 过早要求索取资料
XII. 法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