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因素
在家接受寧養照顧至離世的考慮因素
吳醫生表示人生的最後階段如能在自己熟悉及有安全感的環境,與摯愛親人共度十分重要,不過由於照顧者並非醫護人員,當病人有不適,家人不一定懂得處理,所以在家寧養的相關支援服務在這情況下尤為重要。
吳醫生表示一個有嚴重疾病的人士若希望在家裡得到照顧至離世,有幾方面需要考慮,包括:
- 照顧者的支援和心理準備:家中的照顧者(例如親人或外傭)由於需要長時間貼身照顧,不能獨留病者在家,故需要有足夠的支援。而照顧者需要對病人的疾病有簡單的知識,並且懂得簡單的技巧,例如讓病人服藥、餵飼病人、替病人在床上轉身、處理大小便、幫助沖涼等,這些都是實際要解決的問題。另外,如果考慮在家中離世,病者往往需要得到照顧者和其他家人的共識和支持。
- 正式醫護人員的支援及緊密連繫:家居支援服務提供者,例如定期家訪的紓緩治療護士很多時扮演個案經理的角色,較熟悉個案主的情況,可以回答家屬的查詢,一些照顧者未必懂得分辨的情況,個案護士或可以回答相關問題,這些在正式護理支援都是十分重要。要留意如需要醫生上門診治,由於須同時提供心靈支援及與家屬商討病情,家訪時間一般較長,現時在本港有提供上門診治的醫生數目較少。另外,提供服務的醫生需具備相關知識,例如清楚病人服用的藥物、在死亡前可能會出現的徵狀等,並最好有相關專科醫生或醫療團隊作支援,因此,病人及家屬應考慮是否能獲得相關醫護人員的支援。
- 疾病本身:不是患任何疾病的人都適宜留在家中照顧,如果病徵反覆、複雜或病情發展急促,例如突然氣喘和嚴重痛症,需要頻密調配藥物及觀察,或突然大量出血等,便不宜留在家中照顧;如果病情較穩定,身體機能慢慢衰退而又不太痛苦,可能較大機會能讓病人在家中離世。
病人如選擇在家中離世,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當一名病人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或在離死亡前14日內曾得到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其後於家中死亡並由有關醫生上門證實屬於自然死亡並能提供死因,可不用向死因裁判官提交報告。吳醫生表示如果病人在家中離世,到診的醫生需要已了解病情(例如曾診治這名病人),並指明導致死亡的原因,便可簽發「死因醫學證明書」。根據《生死登記條例》,家屬須攜同相關文件前往死亡登記處辦理死亡登記及相關手續,然後便可以按已預先安排的殯儀服務商處理遺體。
及早商討晚期照顧計劃
不論在醫院、院舍或家中離世,家屬都應在晚期病者有精神及判斷能力時盡早商討照顧計劃,當中包括了解病人的意願、價值觀、期望等。由於照顧計劃可能會隨時間而改變(例如隨病情改變想法),故應留有空間及時間定期檢討所定的照顧計劃。另外,如晚期照顧計劃涉及一些醫療技術問題(例如是否拒絕某種治療等),或需要醫生或護士共同參與。
(本文部分相片由「靈實司務道寧養院」、「賽馬會善寧之家」及「賽馬會癌症康復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