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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婚宴酒席變數多 留意合約條款免爭拗!

疫情下婚宴酒席變數多 留意合約條款免爭拗!

農曆年尾為婚宴旺季,但受疫情及政府的限聚措施影響,不少婚宴被迫延期甚或取消,令人大失預算,有不少消費者因為未能與有關商戶達成共識而向本會求助。若因為晚市禁堂食,商戶只願意為婚宴提供短暫的延期方案(例如延遲兩、三個月),但又表示會保留就菜式加價的權利,在這情況下消費者能如何應對?若商戶拒絕婚宴延期的要求,只提供符合疾控中心規定的2人一枱、婚宴人數不超過20人等安排,消費者是否一定要接受?

 

為了解商戶在疫情影響下可提供的婚宴安排,以及消費者就此於婚宴合約的應有權利,本會職員以顧客身份到10個婚宴場地,查詢今年11至12月延開12席晚宴的收費詳情,以及若晚宴受疫情影響時,商戶可為顧客提供的安排和選項;亦檢視了上述10個婚宴場地的婚宴服務合約,是否有適用的條款訂明受疫情影響時雙方如何履行合約。

 

消費者可否要求退款?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張善喻教授表示,主要視乎合約條款而定。如合約的相關條款明確列明在疫症影響下雙方的權責,便應按合約的規定處理。如合約沒有相關條款或字眼含糊,可否退款就要根據普通法原則決定是否有隱含條款(implied terms)以及怎樣詮釋含糊之處。如以上皆沒有或不適用,則視乎合約性質及具體情況,可能可以引用普通法下的「受挫失效」原則(frustration of contract)處理。

合約條款

如合約條款列明在受疫情影響或商戶不可控制的情況下服務受影響時雙方的權責(法律上稱為「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eure”),而合約雙方簽署了有關合約,則表示雙方已考慮及同意有關條款。當婚宴因政府規定而無法按合約舉行,便應按相關合約條款處理。

合約性質和隱含條款

合約上一般會訂明酒席圍數、每圍酒席12人用,以及酒席菜式等。若商戶按政府相關規定把婚宴人數減半,又或以2人、4人或6人一枱設宴,上述安排與合約訂明的有所不同,亦未必能符合消費者對婚宴的要求和合理期望。此外,不少新人都會按習俗擇吉日舉辦婚禮,若婚宴延期便不能滿足消費者在指定日期舉行婚宴的合約原意。

 

為了在指定日期舉行婚宴,新人或需於婚宴日前一至兩年已經與商戶作出預訂,惟雙方當時不可能預測到現時的疫情和政府的措施。相反,若新人現時預訂婚宴,合約雙方應已經有心理準備若疫情持續,婚宴有可能無法按合約進行。因此,合約的隱含條款有機會因為簽訂合約當時的情況而有所不同。

「受挫失效」原則

若合約已無法履行(例如履行變得不可能、不合法或嚴重偏離合約原意),而(1)合約沒有適用條款、(2)出現了簽約時無法預料的情況(unforeseeable event)及(3)合約雙方均沒有失誤失責(no fault of either party),按「受挫失效」原則(frustration of contract),合約將自動解除(discharged)。

 

如商戶無法合法履行合約,消費者宜與商戶商討雙方都可接受的方案。若雙方最終無法達成共識,消費者可以書面通知商戶撤銷合約並要求退款。根據受挫失效原則,商戶扣除已產生的費用後(例如已購買和已支出的食材、人手和佈置費用),須退還消費者已支付的全數款項。

 

不同商戶的合約條款各有不同,若簽約時政府已就疫情宣布限制堂食的措施,消費者很可能被視作已預知婚宴未能如期舉行的風險,而每個個案均有其獨特性,「受挫失效」原則的適用性難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