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顧客身份查詢婚宴安排
為了解商戶在疫情影響下可提供的婚宴安排,以及消費者就此於婚宴合約的應有權利,本會職員以顧客身份於今年1月到10個婚宴場地,查詢今年11至12月的周末或周日延開12席晚宴的收費詳情,以及若晚宴受疫情影響時,商戶可為顧客提供的安排和選項;亦檢視了上述10個婚宴場地的婚宴服務合約,是否有適用的條款訂明受疫情影響時雙方如何履行合約。
以顧客身份查詢婚宴安排
本會職員以顧客身份到10個婚宴場地,查詢若婚宴當晚為政府規定禁堂食的日子,將如何處理。所有調查的婚宴場地均表示,任何情況下均不會退款,已付款項亦不可轉為簽帳額(credit)作其他用途。
情況一:婚宴場地對晚市禁堂食的安排
個案一
陳小姐原定於2020年7月舉行婚宴,但因政府禁晚市堂食的規定而無法如期舉行,陳小姐及有關商戶(A公司)同意為婚宴延期。A公司於改期備忘錄中註明是次延期由顧客提出,陳小姐不同意並要求刪除有關字眼。陳小姐檢視更新後的備忘錄時發現,延至12月的酒席收費有所增加之餘,原有的優惠亦被取消,陳小姐及其未婚夫更被要求在2星期內簽署確認有關延期備忘錄。陳小姐逐向本會求助,希望以原合約價錢和優惠舉行12月的婚宴。經本會介入後,陳小姐和A公司最終達成雙方同意的方案。
延期費用
如晚宴因疫情無法舉行,所有查詢的婚宴場地均表示可以「免費」延期。惟所謂「免費」其實是指免手續費,「海逸君綽」(#3)、「景逸軒」(#4)、「朗廷」(#7)及「W」(#9)表示,延期後的收費和優惠均須按延期後的婚宴日期的情況而定,餐飲最低消費和菜式價格均有可能上調,顧客或須補回差價,任何情況下婚宴收費均不會下調。其餘6個婚宴場地〔「彩福」(#1)、「會所1號」(#2)、「四季薈」(#5)、「陶源」(#6)、「譽宴」(#8)及「煌府」(#10)〕均口頭保證,婚宴延至「指定期限」內,收費和優惠不變。
延期次數
「譽宴」(#8)表示公司政策只容許免費延期1次,「會所1號」(#2)表示免費延期只限2次,其餘8個婚宴場地均表示只要晚宴受疫情影響都可免費延期,次數不限。
可延後多久?
若顧客接受婚宴場地的免費延期方案,婚宴場地一般要求顧客在原定婚宴日子起計的「指定期限」內舉行婚宴。「四季薈」(#5) 只容許顧客為婚宴延期最多2個月,「會所1號」(#2)、「W」(#9)及「煌府」(#10)的婚宴最多只可延期3個月,上述4個婚宴場地可提供的延期期限較短。「朗廷」(#7)及「譽宴」(#8)容許把婚宴延期最長半年,「彩福」(#1)及「陶源」(#6) 則容許把婚宴延期最長1年,而「海逸君綽」(#3)及「景逸軒」(#4)聲稱延期不設期限,只要婚宴場地有空檔就可作安排,但需留意#3及#4均提醒顧客延期至年尾或翌年的最低消費和菜式價格均很大機會上調,優惠和附送服務均會不同。
何時可以要求改期?
查詢的婚宴場地均表示會在婚宴日前指定日子聯絡顧客,確認婚宴圍數和菜式,以及如疫情持續婚宴是否須要延期。但因疫情反覆,婚宴前仍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因此查詢的婚宴場地均不接受顧客過早提出改期的要求。
政府的限聚令措施一般每2星期更新一次,因此「陶源」(#6)及「煌府」(#10)只會在婚宴前2至3星期與顧客確認婚宴是否延期。其餘8個婚宴場地會在婚宴前1至2個月與顧客確認婚宴是否延期,期間若疫情或政府的防疫措施令婚宴無法如期舉行,顧客仍可要求為婚宴延期。
如顧客希望及早安排,主動要求為婚宴延期,「海逸君綽」(#3)表示須視乎顧客的理據和是否跟疫情有關而定;但「會所1號」(#2)、「景逸軒」(#4)、「朗廷」(#7)、「譽宴」(#8)及「W」(#9)均表示不會受理;餘下4個婚宴場地則表示在疫情期間可酌情為顧客提早延期,但會收取行政費,「陶源」(#6) 的延期行政費一律為$6,000,「彩福」(#1)、「四季薈」(#5)及「煌府」(#10) 分別收取婚宴總開支的8%、10%及5%作為提早延期的行政費。
如商戶收取了顧客的訂金後,未能按合約提供晚宴,並且拒絕退款的要求,該商戶會否觸犯《商品說明條例》作出構成不當地接受付款的營業行為?
海關表示,根據《商品說明條例》(《條例》)第13I條,「不當地接受付款」是指,商戶在接受付款時如無意圖供應有關產品,或意圖供應其他有重大差異的產品,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將能在協定的時間或合理的時間內,供應有關產品,便不得就有關產品接受付款。違反《條例》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根據《條例》第26條,如被控人/商戶有證據證明所涉及的控罪是非他能控制的因由所導致,可能會被法庭接納為免責辯護理由;另外《條例》第26B條亦對不當地接受付款罪行(第13I條)提供額外的免責辯護,包括有關商戶已向消費者要約供應同等產品,並獲消費者接受。即使消費者不接受有關的替代提議,只要該商戶有充分證據顯示假如上述要約獲消費者接受,他們有能力按照該要約供應同等產品,該商戶仍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情況二:婚宴場地對限聚令措施的安排
個案二
李先生原定於2020年12月舉行延開8席的中式晚宴。及至11月底疫情再次爆發,政府收緊限聚令限制宴會人數不得超過40人,李先生於是主動向B公司查詢婚宴安排。惟B公司堅持按合約於原定日子提供晚宴,若婚宴當日須按政府規定只可以招待40名賓客,餘下相等於56人的食物將以外攜形式處理。李先生不滿有關安排,惟與B公司多次商討後仍未能達成共識,B公司更提醒李先生須按合約如期付款,逾期則當作撻訂處理,所有已付之訂金將不獲退還。李先生遂向本會求助,但由於未能成功調停,本會建議李先生考慮經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損失。
本會查詢若政府公布的限聚令措施(例如宴會人數限20人、堂食每枱2人及堂食人數限座位人數一半)涵蓋婚宴當晚,商戶將有甚麼安排。所有調查的婚宴場地均表示,若婚宴當晚有限聚令措施,當商戶聯絡顧客確認酒席詳情時,顧客可選擇延期。如顧客選擇如期舉行婚宴,部分婚宴場地可以作出以下安排:
宴會人數限20人
如政府規定宴會人數上限為20人,「朗廷」(#7)表示可以安排用圍板把場地圍封成每區20人的房間,期間職員會帶領一對新人到不同房間與賓客見面和拍照,令婚宴可如期進行。
限2人、4人或6人一枱
如政府規定餐飲處所不得有多於2人或4人同坐一枱,除「陶源」(#6)及「譽宴」(#8)外,其餘8個婚宴場地均表示可按法例要求改用供2人或4人同坐的方枱。若政府放寬至6人限聚,8個婚宴場地均表示可安排12人同坐一枱,枱面會用透明膠板以每6人一組分隔,使婚宴可按合約每12人一席舉行。
堂食人數限座位人數一半
如政府規定餐飲處所內的顧客數目不得超過該處所通常座位數目的50%,「會所1號」(#2)表示可提供額外的宴會廳以盡量容納合約訂明的賓客人數,「海逸君綽」(#3)表示可提供其他樓層的宴會廳供賓客聚餐,「朗廷」(#7)及「W」(#9)表示可提供「流水式婚宴」,賓客會被安排在同日的不同時段聚餐。
如婚宴場地的安排仍未能容納合約訂明的賓客人數或賓客出席率不足,「彩福」(#1)表示可以豁免合約上訂明的最低餐飲消費要求,按實際圍數收費;「會所1號」(#2)、「海逸君綽」(#3)、「景逸軒」(#4)、「四季薈」(#5)、「朗廷」(#7)、「W」(#9)及「煌府」(#10)表示未達合約之圍數可存菜最多3個月至1年不等;「陶源」(#6)及「譽宴」(#8)建議受限聚令影響的顧客延期,如顧客選擇如期舉行婚宴,顧客必須按合約付款,商戶不會有特別安排或豁免。
本會提醒消費者接受婚宴場地的限聚令特別安排前,宜先了解有關安排會否觸犯相關法例,如有疑問應向食物環境衞生署當區的環境衞生辦事處查詢。
查詢的婚宴場地就限聚令的特別安排,是否符合法例規定?
食物及衞生局表示,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就餐飲業務所發出的最新指示,餐飲處所內的桌子擺放布局,須確保任何兩張可供顧客使用或顧客正在使用的桌子之間,至少有1.5米距離或設有某種形式的隔板作出有效分隔。對於可容納相當人數的長條形餐桌,使用同一餐桌的群組的任何顧客與另一羣組的任何顧客則須彼此之間保持至少1.5米距離及設有某種形式的隔板以作出有效分隔。若宴會廳內分開不同區域,並作有效分隔(例如分開不同房間或以圍板隔開)而賓客並無互相交流,一般不會被視作同一宴會,惟仍需遵守其他適用於餐飲處所的指示。
情況三:顧客擔心疫情
合約一經簽署及確認,除非合約條款另有安排,又或婚宴肯定無法按合約如期舉行,否則顧客一般不能因為擔心疫情或賓客不足等理由而更改或取消合約,並且有責任按合約向商戶如期繳款和舉行婚宴。打算預訂婚宴服務的新人宜留意上述風險。
惟查詢的婚宴公司均表示,若聯絡顧客確認婚宴詳情時疫情持續,顧客仍可選擇「免費」延期,著顧客不用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