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籌辦婚宴人士的建議
給籌辦婚宴人士的建議
1. 必須以書面記錄所有口頭承諾
調查上述10個婚宴場地時獲得的資料,包括免費改期、不加價等均是相關公司職員向本會的口頭承諾,並沒有列載於本會所得的合約條款中。除「會所1號」(#2)、「朗廷」(#7)及「W」(#9)外,其餘7個婚宴場地的合約更註明所有協議必須由雙方以書面確認方為有效,一切口頭承諾商戶概不負責。因此消費者在簽訂合約前,應著商戶把口頭承諾詳細列載於合約上。及後與職員的電話及通訊軟件通話內容亦應再次以商戶的公司電郵作實,將來若出現爭拗亦有所憑據。
個案三
張小姐於2020年2月預訂同年12月於C公司婚宴服務。張小姐表示簽約前,職員曾多番承諾若疫情持續可以免費改期,並保證絕無額外收費。但7月時張小姐獲職員告知若婚宴當日實施4人限聚令,可以免行政費改期1次,若實施8人限聚令婚宴就須如期舉行,如需改期商戶會收取相等於婚宴總額20%的行政費。張小姐不滿職員從未提及C公司會因應限聚令人數而有不同處理,亦從未提及有關行政費的金額,除向C公司表達不滿外,亦查詢若C公司於婚宴當日未能提供12人一圍的酒席會否退回訂金。C公司表示可延遲補交下一期訂金的限期延後最多4星期讓張小姐有充分時間考慮,但指張小姐的查詢屬法律問題,須透過法律程序才會回應。張小姐認為C公司擅加條款及違反口頭承諾實不可接受,遂尋求本會協助退回扣除手續費後的全數訂金,但由於未能成功調停,本會建議張小姐向當值律師服務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尋求法律意見。
2. 必須於合約上詳列服務內容
實試期間,「會所1號」(#2)、「譽宴」(#8)及「煌府」(#10)均建議本會職員於合約上只填寫最低餐飲消費額而毋須填寫圍數及菜式,聲稱有關安排可給予顧客最大彈性,在婚宴日前數星期前才決定圍數及菜式。但若合約沒有列明圍數及以12人一圍的中式菜式資料,商戶於婚宴日只提供指定場地便符合了合約要求,而沒有合約責任提供指定圍數的食物及服務,亦毋須按12人一圍提供服務,對顧客十分不利。如顧客未能確認菜式及賓客人數,便不應與商戶訂立合約。
3. 延期應簽署新合約
若婚宴場地及顧客同意為婚宴延期,商戶會向顧客提交一個延期備忘錄,除列明延期後的婚宴日期外,一般亦會註明延期後合約條款維持不變。在這種安排下,商戶有權要求顧客按原定合約的付款日期付款,顧客可能需要在延後的婚宴日期前預先繳付全數費用,對顧客有一定風險。若雙方同意為婚宴延期,較佳的做法是訂立全新的合約,訂明延期後的婚宴付款日期,以及婚宴若再受疫情影響時的安排。
4. 婚宴日前應盡量避免繳付超過$75,000的訂金
疫情下婚宴服務的生意大受影響,從本會所收到的投訴個案所見,商戶對按合約如期付款及如期舉行婚宴的立場越趨堅持,因此顧客應有心理準備在疫情下與商戶商討解決方案的過程並不容易。如經商討後雙方最終未能達成共識,而顧客認為合約條款及/或普通法原則支持其理據,可透過法律程序向商戶追討損失。但留意若追討金額超過$75,000便須在區域法院展開訴訟,而相關訴訟費及律師費可以十分高昂。而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不超過$75,000的申索,提交申索書的費用不多於$120,由於訴訟各方不可以由律師代表出庭,敗訴時須支付對方訟費的金額相對較低。
假設打算於今年11至12月周末或周日延開12席的晚宴,於婚宴1個月前,顧客須向「彩福」(#1)、「會所1號」(#2)、「陶源」(#6)及「煌府」(#10) 支付少於$75,000的訂金,風險較低;其餘6個婚宴場地的顧客在婚宴日前1個月已須向商戶支付$126,400至$360,800,當中「四季薈」(#5) 更要求顧客在婚宴日前1個月繳付婚宴的全數款項,若政府突然推出新限聚令措施而影響婚宴舉行,繳付了龐大金額的顧客便會承受較大的風險。再者,已付款顧客只屬商戶的普通債權人,破產償付次序較低,萬一已預訂的婚宴場地倒閉,便有很大機會無法取回任何款項。因此打算預訂婚宴服務的新人應避免向商戶預先支付大量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