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最新30款顏色口罩 保護能力、安全度逐個檢

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持續兩年多,佩戴口罩預防感染已成大眾的日常習慣。這兩年間,本港多了不少本地的口罩生產商和品牌,部分商家更推出多種不同顏色、圖案及形狀的口罩,為持久的抗疫戰添上一點色彩。然而,有消費者對彩色口罩的呼吸舒適度和顏料安全性感到憂慮。為了檢視這些新穎口罩的質素,本會繼2020年的測試後,再次從市面搜集30款口罩進行測試,結果發現,在細菌過濾效率和顆粒過濾效率這兩項重要的保護能力指標,大部分樣本都達到95%以上,整體表現尚算滿意,但有多款樣本分別在合成血穿透測試、含菌量測試及耳帶斷裂拉力測試中的表現未如理想。

外科口罩的規管

「外科口罩」一般視為醫療儀器。本港現時並沒有特定法例規管醫療儀器的製造、進口、出口、銷售及使用。然而,視乎產品的性質或就有關商品說明的陳述,這些產品可能會受現行法例管制。衞生署的醫療儀器科現正推行自願性質的「醫療儀器行政管理制度」,當中包括表列第II、III及IV級一般醫療儀器。由於外科手術用口罩屬於第I級一般醫療儀器,所以不屬於「醫療儀器行政管理制度」的表列範圍。


本會期望有關當局能加強規管外科口罩,因為除了2019冠狀病毒病,每年的流感高峰期都對市民大眾構成健康風險,適當佩戴外科口罩有助預防感染。如果當局能加強規管,訂下清晰的指引,消費者可更安心購買及使用外科口罩。

就是次本會的測試結果,海關已根據相關的資料作出跟進,派員到市面巡查,成功試購當中5款產品,並根據有關產品認可標準作安全測試,相關測試仍在進行中。海關發現其中1款產品已經下架,亦再有派員到全港各區零售點巡查,暫未再發現該款產品出售。如發現有關貨品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一般在香港市面出售予私人使用的消費品,如不受其他特定法例規管,其產品安全均受《消費品安全條例》規管。根據《消費品安全條例》,消費品必須符合「一般安全規定」,即相關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有責任確保其消費品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任何人如進口、製造或供應未能符合一般安全規定的消費品,即屬違法。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而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此外,海關亦就是次測試報告內涉及貨品聲稱的資料進行分析,如發現有關貨品的聲稱牴觸《商品說明條例》,海關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惟每一宗個案的情況皆有其獨特性,海關需要根據個別案件的實際情況及相關證據,才能判斷該個案是否有牴觸《商品說明條例》。根據《商品說明條例》,「商品說明」就貨品而言,指以任何方式及透過任何途經,就該等貨品或該等貨品的任何部分而作出的直接或間接的顯示,包括對用途的性能或效能聲稱。商戶就有關貨品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可構成虛假商品說明的罪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由三層物料組成的外科口罩,外層防液體飛濺,中層作為屏障阻擋病菌,內層吸收佩戴者釋出的濕氣和水分,故正確佩戴口罩可以保護自己和避免散播傳染病。


當檢查口罩是否緊貼面部時,可以將雙手掬成杯狀放在口罩,檢查外側邊緣是否留有空隙,並確保沒有空氣從眼部附近區域或口罩兩側邊緣漏出。若口罩緊貼面部,應能感覺到溫暖的空氣穿過口罩前方,並可以看到口罩隨每次呼吸而起伏。


如口罩未能透過以上方法緊貼面部,應考慮將口罩的橡筋於口罩邊緣打結並整理好,然後將多餘的口罩材料摺疊並藏於口罩邊緣內。如口罩仍未能緊貼面部,使用輔助工具或在外科口罩外加上布口罩或會有所幫助。另外應注意的是,基於安全理由,呼吸有困難的人士﹑需協助才可取下口罩的人士以及沒有監督下之2歲以下的兒童均不建議佩戴口罩。


更多有關正確使用口罩的相關資訊可參閱以下文件:https://www.chp.gov.hk/files/pdf/use_mask_properly_chi.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