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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禮品卡送禮無疆界! 用途、時限不一要留神

踏入數碼時代,送禮也可電子化,不少商戶因而推出電子禮品卡以滿足消費者需要和爭取市場份額。本會檢視了市面上10間本港零售商的電子禮品卡,發現不論於購買和使用方式、遺失與退貨安排,甚至資訊透明度方面都存在不少差異。消費者亦要留意禮品卡屬預繳式消費,萬一商戶單方面更改條款甚或不幸倒閉,消費者最終可能會蒙受損失,故此收取電子禮品卡後宜盡快使用,在享受禮物之餘亦能減低有關風險。

使用禮品卡

禮品卡有效期差距大 由最短1年至最長無限期使用

部分消費者在收取禮品卡後,可能會留待有心儀物品出售時才使用,因此較長的有效期有利於收件人。調查結果反映,電子禮品卡的有效期可由最短約1年(#1、#8至#10)至最長無限期使用(#2、#4、#6),直至餘額用畢,差距甚大。

 

另外,調查涵蓋的10間零售商之中,「Catalog 及 馬拉松 Marathon Sports」(#1)未有於電子禮品卡或相關電郵中列出該卡的有效日期,做法有改善空間。持有相關禮品卡的消費者,可考慮在收取禮品卡後向客服查詢及記下該卡的有效日期,並設定提示,以防禮品卡過期而喪失使用權。

4間商戶的電子禮品卡只可用於網店 3間使用時或須擁有會員帳號

調查的10間零售商中,有6間(#2至#4、#6、#7、#10)的電子禮品卡可用於門市和網店,其中「Zara」(#6)和「玩具“反”斗城 Toys“R”Us」(#10)的禮品卡亦適用於同一集團旗下的某些店舖,而「Lululemon」(#4)的電子禮品卡同時可用於部分海外店舖和網店,彈性較大,惟消費者仍須留意商戶以外幣結算時所採用的兌換率,以及經換算後貨品的最終價格;其餘4間商戶(#1、#5、#8、#9)的禮品卡僅可於網店使用。另外,消費者應了解清楚網店的送貨安排,因商戶可能會對金額不大的訂單徵收運費。若有關網店或選購的貨品支援到店取貨,消費者可考慮使用,或可節省部分費用。

 

至於禮品卡的使用方法,消費者於門市結帳時一般只需要出示禮品卡條碼,店員即可從該卡扣除需付金額,過程簡便。然而,本會職員曾於不同零售商的門市進行實試,發現「Casetify」(#7)要求本會的實試員必須將禮品卡綁定至會員帳號,方可於實體店使用電子禮品卡結帳,此舉可能會對不希望開立帳號的人士造成困擾及不便。網店方面,消費者如希望在結帳時使用禮品卡,可在網店的相應位置輸入禮品卡號碼和驗證碼(如適用),但「Catalog 及 馬拉松 Marathon Sports」(#1)和「迪卡儂 Decathlon」(#3)的網店亦要求持卡人必須登入或註冊帳戶以使用電子禮品卡。鑑於以上做法可能有違消費者的意願,本會認為該3間零售商應考慮解除有關綑綁要求,盡量簡化禮品卡的使用流程。

禮品卡一般較少使用限制 個別商戶或有使用張數上限

調查又發現,若消費者希望以禮品卡購買特價商品,或是結帳時與優惠碼共同使用,大部分商戶都未有對此明確設限,做法相對公平。然而,絕大多數商戶都不容許持卡人以電子禮品卡購入另一張禮品卡;「Lululemon」(#4)另有訂下禮品卡不適用於特許專賣店(又稱「店中店」)或批發商的使用限制,#4的持卡人在購物時需要特別留意有關規限。

 

另一方面,全數商戶均可在結帳時接受多張禮品卡。在網店層面,有4間(#1、#5、#6、#8)不設使用張數上限,1間(#4)最多可同時使用5張,另有1間(#10)則每次最多用4張。門市方面,2間(#6、#10)未有限制使用張數,1間(#4)同樣每次交易最多用5張。此外,近半數零售商(#2、#3、#7、#9)未訂明每次可使用的禮品卡數量,資訊欠透明。

個別商戶的條款與實際做法或有差異 易引起消費糾紛

是次調查另顯示,個別商戶的禮品卡條款與商戶的實際做法可能存在差異,或令消費者感到混亂。禮品卡一般而言不可退款或兌換作現金,惟「Lululemon」(#4)的條款以及禮品卡中皆訂明,假如卡內餘額少於10美元(或等值的當地貨幣,即約港幣78元)或按法律要求,有關金額可以現金方式退還。不過,當本會的實試員嘗試到門市兌現港幣20元(約2.56美元)的禮品卡餘額時,店員稱未得悉有關安排,着實試員向客服人員查詢。#4的客服及後回覆實試員,指出「除非法律要求,否則禮品卡不得退回、轉售、轉讓、兌換現金或用於任何其他帳戶」。本會職員事後再以官方身分向商戶確認有關詳情,但截稿前不獲回覆。

 

「Lululemon」(#4)的服務條款註明可以就餘額低於10美元的禮品卡兌換現金,惟客服卻未有提及有關做法。

「Lululemon」(#4)的服務條款註明可以就餘額低於10美元的禮品卡兌換現金,惟客服卻未有提及有關做法。

 

除此以外,本會在購入「Homeless」(#9)的電子禮品卡時,發現禮品卡的使用條款只列載於實體禮品卡的購買頁面,而電子禮品卡的所屬版面則未有任何相關資訊,做法欠妥。根據#9適用於所有禮品卡的條款,禮品卡只供單次使用,未使用的餘額不會退還。然而,本會試用有關商戶的電子禮品卡購物後,發現在該卡尚有餘額的情況下,可再次用以結帳,即代表電子禮品卡實際上可多次使用。儘管此舉對消費者有利,但其運作與禮品卡條款中的描述有出入,或會混淆消費者。有關商戶在截稿前同樣未有就本會的後續查詢回覆。

 

「Homeless」(#9)只有於實體禮品卡的購買頁面列載其使用條款,電子禮品卡則未展示相關資訊。

「Homeless」(#9)只有於實體禮品卡的購買頁面列載其使用條款,電子禮品卡則未展示相關資訊。

 

「Homeless」(#9)於其網頁表示,上述條款適用於所有禮品卡,當中提到禮品卡只供單次使用。本會實試時卻發現,電子禮品卡在尚有餘額的情況下,實際上可供多次使用,做法存在差異;商戶亦未有對本會的後續查詢再作回應。

「Homeless」(#9)於其網頁表示,上述條款適用於所有禮品卡,當中提到禮品卡只供單次使用。本會實試時卻發現,電子禮品卡在尚有餘額的情況下,實際上可供多次使用,做法存在差異;商戶亦未有對本會的後續查詢再作回應。

 

本會認為,商戶在出售電子禮品卡時有責任闡明其使用條款與服務詳情。假如資料欠準確或不一致,容易引起消費糾紛。有鑑於此,有關零售商宜盡快檢視有關條款,以確保提供的資訊清楚完整,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