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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同鼻拗」「口講無憑」? 凡事要「講證據」!

「口同鼻拗」「口講無憑」?  凡事要「講證據」!

如商戶在推銷產品及服務時作出失實陳述,甚至使用高壓手段威迫消費者購買,消費者應有權尋求法律救濟。然而,在商戶否認有關行為、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下,法庭將如何作出事實判定? 

法律準則

惟不良營商手法往往涉及行為問題,消費者未必有文件可直接證明。面對「口同鼻拗」的情況,雙方證人的可靠性及可信性至關重要。根據案例,在判定證人是否誠實可靠時,法庭會考慮: 

 

  1. 證供與在事發當時或之前產生的相關文件(例如:電郵、WhatsApp紀錄及其他電子通訊)是否相符,如相關文件有限,則應考慮獨立查明或無爭議的事實(例如相片及錄音/錄像); 
  2. 證供的固有可能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事件的邏輯; 
  3. 證供是否前後及與其書面證詞一致; 
  4. 所有客觀證據、證人的動機及整體證據的可能性;及 
  5. 證人的外表或作供時的神態(惟不能單憑此點作出判定)。 

 

證人出庭作供一般會被另一方盤問,而證人的表現將會影響其可信或可靠性。此外,如一方理應可以但沒有提交關鍵文件、證供或傳召關鍵證人而未有作出合理解釋,法庭可以推斷有關證據無法佐證該方的案情。以上判定證人是否誠實可靠的原則,亦常應用於刑事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