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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同鼻拗」「口讲无凭」? 凡事要「讲证据」!

「口同鼻拗」「口讲无凭」?  凡事要「讲证据」!

如商户在推销产品及服务时作出失实陈述,甚至使用高压手段威迫消费者购买,消费者应有权寻求法律救济。然而,在商户否认有关行为、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庭将如何作出事实判定? 

法律准则

惟不良营商手法往往涉及行为问题,消费者未必有文件可直接证明。面对「口同鼻拗」的情况,双方证人的可靠性及可信性至关重要。根据案例,在判定证人是否诚实可靠时,法庭会考虑: 

 

  1. 证供与在事发当时或之前产生的相关文件(例如:电邮、WhatsApp纪录及其他电子通讯)是否相符,如相关文件有限,则应考虑独立查明或无争议的事实(例如相片及录音/录像); 
  2. 证供的固有可能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事件的逻辑; 
  3. 证供是否前后及与其书面证词一致; 
  4. 所有客观证据、证人的动机及整体证据的可能性;及 
  5. 证人的外表或作供时的神态(惟不能单凭此点作出判定)。 

 

证人出庭作供一般会被另一方盘问,而证人的表现将会影响其可信或可靠性。此外,如一方理应可以但没有提交关键文件、证供或传召关键证人而未有作出合理解释,法庭可以推断有关证据无法佐证该方的案情。以上判定证人是否诚实可靠的原则,亦常应用于刑事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