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使用要留神
注意道路安全使用者責任
香港職業治療學會會長方少麗強調,使用者必須謹記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要將電動輪椅視為自己的腳,使用時只應在行人道上行走或在適當的地方遵守交通規則橫過馬路,而不應在車輛或單車的路線上使用。
輪椅使用者一般應遵守適用於行人的規則。《道路使用者守則》中有關行人須遵守的規則和指示,大多也適用於輪椅使用者。此外,在普通法下,道路使用者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有謹慎責任,違反該責任可構成疏忽,及對所造成的人身傷亡及財物損失負上民事責任。輪椅使用者應注意以下事項:
- 在出行前,應確保輪椅狀況良好,並且熟悉其操作。輪椅須設有安全帶,應穩妥地扣好。如在夜間出行,輪椅使用者宜穿上鮮色、淺色或反光質料的衣服,有助其他道路使用者看見;
- 如受酒精或藥物影響,不要使用輪椅;
- 在地面橫過馬路時,應使用下斜路邊石過路處,並遵守《過馬路守則》;及
- 在行人路上行走時,要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小心留神地使用輪椅,以免對他人造成滋擾、不便或危險。輪椅行走的速度要合理,不應超過四周行人的步行速度。注意周圍的道路環境和行人,對小童或長者尤應多加注意。
雖然守則並非法律條文,但法庭在處理訴訟時,可能會把當事人不遵守守則這點考慮在內,以衡量其是否犯錯以及其錯誤程度。
不同機構對使用電動輪椅的安全建議
綜合各間機構提供的安全問題資訊,建議使用電動輪椅作代步工具時,應在行人路使用,在人多的地方和上落斜坡時都不要開太快。要留意路面情況,因為在有彎位或向側傾斜的路面,電動輪椅有可能向著低的方向行走,而在凹凸不平的地面亦容易翻倒,因此應盡量使用較平坦的路面。過馬路時應選擇在備有無障坡度的路口上落,不要為一時之快上落路肩。
有機構表示,有些電動輪椅使用者,忘記了自己的傷患,以為自己身處賽車場,風馳電掣;亦有一些愛惜長者的後輩,硬要長者坐上舒適的電動輪椅上,以為這是享受,長者一推著操控竿就嚇得目定口呆。因此,有合適的心態和對復康的自信是相當重要的。此外,謹記定時充電,以免在路途上才發現電量不足夠完成行程。
如何應對意外
雖說注意安全使用,但意外總難以完全避免。如果使用電動輪椅時發生意外,引致使用者自己受傷,又或引致他人受傷或財物損失,可以怎處理呢?
有機構在申請表中已表明,申請人在使用該會所出租之電動輪椅後,如發生任何意外,該會概不負責;另有一間商業機構的單據亦有條款表示,輪椅租出後,該公司不能控制輪椅如何使用,如因不當使用或其他原因以致意外發生,該公司均不會負任何法律責任。雖然此類免責條款在《管制免責條款條例》下未必有效,但電動輪椅租用者在發生意外時可能需負上部分甚至全部責任。
香港保險業聯會就本會有關電動輪椅出租服務研究查詢時指出,在保險市場上,電動輪椅出租服務公司是可以購買公眾責任保險,以切合其業務需要,而個別保險有可能會包括租用者使用/驅動該電動輪椅時所導致的責任。一般常見的公眾責任保險是承保投保人因意外事故導致第三者身體受傷/死亡及/或財物損失/損毀而須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然而,每張保單各有不同,投保人要留意自己所購買的公眾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條款及不保事項。其中的不保事項可能包括擁有、管有、駕駛或使用任何以機械驅動及/或電力驅動的車輛。由於每張保單有關其定義各有不同,建議投保人應諮詢其保險公司及/或中介人,以便詳細了解其保單承保範圍及其細則等。
「香港耀能協會」(#6)表示,已為租賃的產品購買保險,保險公司會視乎意外的原因決定是否受理索償。
無特定法例規管電動輪椅的使用
本港沒有針對電動輪椅立法,而電動輪椅不被視為「汽車」,因此《道路交通條例》中與「汽車」有關的條款對電動輪椅並不一定適用。儘管如此,電動輪椅使用者應警惕不當使用或會構成罪行。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8)條的規定,如「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可處第1級罰款(即$2,000)或監禁3個月。
因應電動輪椅日漸普及,而電動輪椅一般可以較高於日常步行的速度行駛,如使用不當,對使用者和其他人都會構成一定的危險。本會希望有關當局可對其品質安全有明確要求,並規管其使用,例如規定須符合某些國際或國家安全標準的電動輪椅才可進口香港供人使用,並限制其在室外行走的最高速度和規定使用者要購買保險等,以保障公眾安全。在外國亦有限速措施的例子,例如英國的交通法例便有限制電動輪椅不可以高於每小時6公里的速度在行人路或行人區域上行走,而新加坡在2024年亦擬修例將速度上限定於每小時6公里。
就現時規管的情況,本會曾翻查有關資料,並向不同的政府部門查詢。
參考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在2023年6月16日會議上一份題為《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使用》的討論文件,運輸署建議將電動輪椅從《道路交通條例》中清晰界定為非「汽車」,以釐清電動輪椅作為步行輔助工具的定位。當中會在相關守則/文件加強有關電動輪椅使用在交通管理及道路安全方面的指引,例如在行人路上使用電動輪椅的合適行駛速度,及必須遵守的行人相關條例。而在現時的《道路使用者守則》中,有提醒行動不便的人士使用輪椅在行人路上行走時,要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小心留神地使用輪椅,以免對他人造成滋擾、不便或危險。輪椅應以合理的速度行走,不應超過四周行人的步行速度。注意周圍的道路環境和行人,小童或會有突然舉動,長者行動緩慢,尤應多加注意。
衞生署指出,雖然香港目前並無特定法例規管醫療儀器。政府已實施了自願性《醫療儀器行政管理制度》,供醫療儀器進行表列,以提高公眾對安全使用醫療儀器的意識及協助醫療儀器業界適應未來的規管要求。行政長官已在2024年施政報告中公布,政府將會加快改革藥械審批制度,推進規管醫療儀器立法準備工作。一般而言,在《醫療儀器行政管理制度》下,符合醫療儀器定義的電動輪椅會被分類為I級(低風險)一般醫療儀器,故此並不屬於《醫療儀器行政管理制度》表列範圍之內。
衞生署建議行動不便的人士,應先經專業人士評估(例如物理治療師或職業治療師),才選用合適該使用者活動能力的輔助器具。另外,現市面上有些特別功能的電動輪椅,例如有站立或照顧者輔助控制功能等,在選用前,建議先諮詢上述專業人士。在使用電動輪椅時,不應載上其他乘客,以免超出輪椅的負荷或構成跌倒的風險。若直接從外地購買電動輪椅,也應注意輪椅的插頭或電源規格是否適合本地使用。
消費提示
本會調研顯示,電動輪椅租期由1星期至18個月不等,有些機構甚至沒有設定租期上限。如消費者長時間使用電動輪椅,需留意機件的耗損狀況及安全,亦應定時安排檢查及維修。從租用條款可見,部分機構會就輪椅損壞提供免費或付費的檢查、零件更換及維修服務。由於電動輪椅的機件狀況對於使用者的出行安全至關重要,本會建議須長時間租用電動輪椅的消費者多比較電動輪椅的租後服務,宜選擇檢查及維修服務較全面的機構。機構亦應為消費者提供定時檢查的服務。
消費者在租用前,應閱讀申請表及合約上的條款及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