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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神租赁细节
电动轮椅要安全用

留神租赁细节
电动轮椅要安全用

不少人的关节会因岁月或长年累月的活动而有慢性劳损,当中以膝关节最常受影响,年纪渐长便出现行动不便的情况;而较年青的人士亦可因疾病或意外而造成行动不便。随着科技进步,电动轮椅日渐普及,为了方便日常及社交生活,行动不便人士或会考虑使用电动轮椅。然而,一部电动轮椅价格不菲,动辄要花费数千至数万元,若果购买后才发觉自己未能安全操作电动轮椅,便会浪费金钱。市面上有机构和公司提供电动轮椅租赁服务,有需要人士可考虑先租用电动轮椅,待累积一定经验、有信心可安全妥当操作电动轮椅后才购买。有见及此,本会邀请了专业医护人员讲解在使用电动轮椅前需要考虑的重点;更收集了10间提供电动轮椅租赁服务机构和公司的资料供消费者参考。

安全使用要留神

 

香港职业治疗学会会长方少丽强调,使用者必须谨记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要将电动轮椅视为自己的脚,使用时只应在行人道上行走或在适当的地方遵守交通规则横过马路,而不应在车辆或单车的路线上使用。

 

电动轮椅应该在下斜路边石位置横过马路。

电动轮椅应该在下斜路边石位置横过马路。

轮椅使用者一般应遵守适用于行人的规则。《道路使用者守则》中有关行人须遵守的规则和指示,大多也适用于轮椅使用者。此外,在普通法下,道路使用者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有谨慎责任,违反该责任可构成疏忽,及对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负上民事责任。轮椅使用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 在出行前,应确保轮椅状况良好,并且熟悉其操作。轮椅须设有安全带,应稳妥地扣好。如在夜间出行,轮椅使用者宜穿上鲜色、浅色或反光质料的衣服,有助其他道路使用者看见;
  • 如受酒精或药物影响,不要使用轮椅;
  • 在地面横过马路时,应使用下斜路边石过路处,并遵守《过马路守则》;及
  • 在行人路上行走时,要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小心留神地使用轮椅,以免对他人造成滋扰、不便或危险。轮椅行走的速度要合理,不应超过四周行人的步行速度。注意周围的道路环境和行人,对小童或长者尤应多加注意。

 

虽然守则并非法律条文,但法庭在处理诉讼时,可能会把当事人不遵守守则这点考虑在内,以衡量其是否犯错以及其错误程度。

 

综合各间机构提供的安全问题资讯,建议使用电动轮椅作代步工具时,应在行人路使用,在人多的地方和上落斜坡时都不要开太快。要留意路面情况,因为在有弯位或向侧倾斜的路面,电动轮椅有可能向着低的方向行走,而在凹凸不平的地面亦容易翻倒,因此应尽量使用较平坦的路面。过马路时应选择在备有无障坡度的路口上落,不要为一时之快上落路肩。

 

有机构表示,有些电动轮椅使用者,忘记了自己的伤患,以为自己身处赛车场,风驰电掣;亦有一些爱惜长者的后辈,硬要长者坐上舒适的电动轮椅上,以为这是享受,长者一推着操控竿就吓得目定口呆。因此,有合适的心态和对复康的自信是相当重要的。此外,谨记定时充电,以免在路途上才发现电量不足够完成行程。

 

虽说注意安全使用,但意外总难以完全避免。如果使用电动轮椅时发生意外,引致使用者自己受伤,又或引致他人受伤或财物损失,可以怎处理呢?

 

有机构在申请表中已表明,申请人在使用该会所出租之电动轮椅后,如发生任何意外,该会概不负责;另有一间商业机构的单据亦有条款表示,轮椅租出后,该公司不能控制轮椅如何使用,如因不当使用或其他原因以致意外发生,该公司均不会负任何法律责任。虽然此类免责条款在《管制免责条款条例》下未必有效,但电动轮椅租用者在发生意外时可能需负上部分甚至全部责任。

 

香港保险业联会就本会有关电动轮椅出租服务研究查询时指出,在保险市场上,电动轮椅出租服务公司是可以购买公众责任保险,以切合其业务需要,而个别保险有可能会包括租用者使用/驱动该电动轮椅时所导致的责任。一般常见的公众责任保险是承保投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身体受伤/死亡及/或财物损失/损毁而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每张保单各有不同,投保人要留意自己所购买的公众责任保险之承保范围、条款及不保事项。其中的不保事项可能包括拥有、管有、驾驶或使用任何以机械驱动及/或电力驱动的车辆。由于每张保单有关其定义各有不同,建议投保人应谘询其保险公司及/或中介人,以便详细了解其保单承保范围及其细则等。

 

「香港耀能协会」(#6)表示,已为租赁的产品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会视乎意外的原因决定是否受理索偿。

 

 

无特定法例规管电动轮椅的使用

本港没有针对电动轮椅立法,而电动轮椅不被视为「汽车」,因此《道路交通条例》中与「汽车」有关的条款对电动轮椅并不一定适用。尽管如此,电动轮椅使用者应警惕不当使用或会构成罪行。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8)条的规定,如「无明显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骑或驾驶;或在顾及一切有关情况下,在公众地方罔顾后果或疏忽地策骑或驾驶,或其策骑或驾驶的速度或方式会对公众产生危险」,可处第1级罚款(即$2,000)或监禁3个月。

 

因应电动轮椅日渐普及,而电动轮椅一般可以较高于日常步行的速度行驶,如使用不当,对使用者和其他人都会构成一定的危险。本会希望有关当局可对其品质安全有明确要求,并规管其使用,例如规定须符合某些国际或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轮椅才可进口香港供人使用,并限制其在室外行走的最高速度和规定使用者要购买保险等,以保障公众安全。在外国亦有限速措施的例子,例如英国的交通法例便有限制电动轮椅不可以高于每小时6公里的速度在行人路或行人区域上行走,而新加坡在2024年亦拟修例将速度上限定于每小时6公里。

 

就现时规管的情况,本会曾翻查有关资料,并向不同的政府部门查询。

 

参考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在2023年6月16日会议上一份题为《电动可移动工具在香港的使用》的讨论文件,运输署建议将电动轮椅从《道路交通条例》中清晰界定为非「汽车」,以厘清电动轮椅作为步行辅助工具的定位。当中会在相关守则/文件加强有关电动轮椅使用在交通管理及道路安全方面的指引,例如在行人路上使用电动轮椅的合适行驶速度,及必须遵守的行人相关条例。而在现时的《道路使用者守则》中,有提醒行动不便的人士使用轮椅在行人路上行走时,要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小心留神地使用轮椅,以免对他人造成滋扰、不便或危险。轮椅应以合理的速度行走,不应超过四周行人的步行速度。注意周围的道路环境和行人,小童或会有突然举动,长者行动缓慢,尤应多加注意。

 

卫生署指出,虽然香港目前并无特定法例规管医疗仪器。政府已实施了自愿性《医疗仪器行政管理制度》,供医疗仪器进行表列,以提高公众对安全使用医疗仪器的意识及协助医疗仪器业界适应未来的规管要求。行政长官已在2024年施政报告中公布,政府将会加快改革药械审批制度,推进规管医疗仪器立法准备工作。一般而言,在《医疗仪器行政管理制度》下,符合医疗仪器定义的电动轮椅会被分类为I级(低风险)一般医疗仪器,故此并不属于《医疗仪器行政管理制度》表列范围之内。

 

卫生署建议行动不便的人士,应先经专业人士评估(例如物理治疗师或职业治疗师),才选用合适该使用者活动能力的辅助器具。另外,现市面上有些特别功能的电动轮椅,例如有站立或照顾者辅助控制功能等,在选用前,建议先谘询上述专业人士。在使用电动轮椅时,不应载上其他乘客,以免超出轮椅的负荷或构成跌倒的风险。若直接从外地购买电动轮椅,也应注意轮椅的插头或电源规格是否适合本地使用。

 

消费提示

本会调研显示,电动轮椅租期由1星期至18个月不等,有些机构甚至没有设定租期上限。如消费者长时间使用电动轮椅,需留意机件的耗损状况及安全,亦应定时安排检查及维修。从租用条款可见,部分机构会就轮椅损坏提供免费或付费的检查、零件更换及维修服务。由于电动轮椅的机件状况对于使用者的出行安全至关重要,本会建议须长时间租用电动轮椅的消费者多比较电动轮椅的租后服务,宜选择检查及维修服务较全面的机构。机构亦应为消费者提供定时检查的服务。

 

消费者在租用前,应阅读申请表及合约上的条款及细则。

消费者在租用前,应阅读申请表及合约上的条款及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