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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式消费的隐含条款须格外留意-《选择》月刊第451期

  • 2014.05.15

预缴式消费模式-「先付款、后享用」,在各类零售行业均日渐普及,然而这种消费模式是否必然对消费者有利及令他们得益呢?

预缴式礼券、优惠券或储值咭等同类产品一般以提供折扣优惠,吸引消费者预先大量购买,随兑换货物或服务。

折扣优惠虽是预缴式消费的优点,但并非全无附带条件。部分使用规限或令消费者认为不公允甚至误导。

消费者委员会接获的投诉个案显示,预缴式消费所附带的限制五花八门,防不胜防。

个案一:

投诉人最初同意购买10张套票代用劵,可以换购10件价值港币18元的健康饮品,若需选购港币18元以上的饮品时,可以现金支付差额。最终投诉人被说服将套票转为电子劵存入其会员电子储值卡,方便管理。

,当投诉人购买两瓶售价各港币21元的饮品时,本打算以电子咭支付及以现金港币6元补回差额。店员告知她差额必须从电子咭中扣除。由于电子咭中没有足够馀额,她只好勉为其难为电子咭充值。不过,令张小姐大感诧异的是,每次增值最少港币100元。

据投诉人所述,她从未被告知有关限制及最低增值额的规限。她有感此做法等同逼使客户持续使用电子咭,而当她要求退会时,更被要求额外缴付港币50元手续费。

她认为,该公司没有适当地把重要的使用条款告知顾客,或已触犯「商品说明(修订)条例」中「误导性遗漏」的罪行。经投诉人要求,个案已转介香港海关。

个案二:

刚新婚的投诉人早前购买100张面值港币50元之饼咭现金券。使用其中一张现金券购买数款糕饼,包括1条的长法包(16元)、1条的瑞士卷(12元)、1个的芝士包(15元)及1个的肠仔包(7.5元),总值港币50.5元。

付款时,店员告知投诉人,优惠价商品只适用于以现金付款,如使用饼咭现金券,货品会以原价计算,即长法包为港币20元,瑞士卷为港币16元。

投诉人表示,一张以「真金白银」购买、面值港币50元的现金券竟然不能等同以港币50元现金购买优惠价值的食品,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他认为,公司已牵涉不良营商手法,以折扣价吸引顾客购买大量现金券,通过限制以现金券购买优惠价产品做法如同「加价」,剥夺现金券持有人享有购券时的折扣优惠。

个案三:

投诉人以港币100元购买3张可行使12个月的现金礼券,礼券印有签发日期,即2013年3月10日。当他于今年3月10日使用礼券时,方才获悉礼券已逾使用期限一天。

投诉人不同意,并指出礼券只注明有效期为12个月,没有清楚说明是否包括签发当天。该公司坚称发出的现金礼券之有效期由发出当日计365天(润年为366天),有效期至2014年3月9日止。

以上述三个投诉个案为鉴,消费者必须留意各类预缴式礼券、优惠券等同类产品的使用规限。另一方面,商号亦须清楚披露清晰的资料,以免触犯「商品说明(修订)条例」有关不良营商手法的条文。

消费者欲多了解,可参阅五月份的《选择》月刊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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