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不合情理」?
《條例》未有訂明何為「不合情理」,其普遍可被理解為「不按良心所做之事」。「不合情理」不一定涉及不誠實、欺詐或蓄意的不當行為,亦不受普通法及衡平法的傳統概念所約束。因此,法庭在衡量某合約或條款是否不合情理時將會考慮在訂立合約時所有相關及可合理預見的情況,包括《條例》明文提出的多項因素。然而,根據案例,商戶必須知悉(或應知悉)並且故意利用消費者處於弱勢的議價地位促成不合情理的交易,單純條款不公平及/或消費者處於弱勢未必足以構成「不合情理」。
《條例》提出的考慮因素
- 消費者與商戶之間的議價實力
- 條款為保障商戶合法權益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 消費者對條款的認識
- 商戶有否施加不當的影響或不公平的手法
- 消費者從其他商戶獲得類似貨品或服務的可能性及所需付款額
法庭可作出的司法濟助
若法院認為合約或任何條款/部分為不合情理,法院有權拒絕強制執行合約或當中不合情理的部分、修正或更改該不合情理部分或限制其適用範圍,以避免產生不合情理的結果。
消委會的角色
《條例》廣泛應用於各行各業的消費合約爭議,包括金融、時光共享、美容及健身行業。而由政府撥款成立、消委會作為信託人的「消費者訴訟基金」提供法律協助予消費者的受助案件中,亦不時引用《條例》為消費者成功爭取公義的審判結果及濟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