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及細則
條款及細則
為保障商戶及其職員,商戶一般會訂立條款及細則(Terms and Conditions),列明消費者使用服務及設施時的注意事項,以免發生意外時引起糾紛,甚至被追究責任。調查中有10間商戶(#1至8、#10及#12)以不同形式展示其服務條款及細則,包括於網上價目表上展示、張貼在場地當眼處或在消費者使用服務前提供實體文件以供參閱。當中4間(#5、#7、#8及#12)以服務條款、服務同意書及免責聲明等形式,要求消費者簽署作實。
本會成功索取9間商戶的條款及細則和免責聲明以作檢視。餘下1間(#8)的網上資料表示每位入場人士須簽署免責聲明,惟該商戶沒有公開其免責聲明的內文,亦未有回覆本會。本會隨後嘗試以一般消費者身分向該商戶索取免責聲明時亦被已讀不回,情況令人失望。
整體而言,室內恆溫池一般要求主人事先向職員申報有關犬隻的病歷、個性及游泳經驗,並要求主人全程在場監護、自行評估和承擔風險;而戶外嬉水池一般則要求主人全程看管犬隻,並承擔監護責任。當犬隻與其他犬隻發生衝突甚至引致傷亡時,商戶亦要求消費者自行處理並承擔責任。
12間商戶中,7間商戶的條款及細則、服務條款或服務同意書內包含免責條款,註明若犬隻因使用其服務或設施以致身體不適、受傷或死亡,商戶不會承擔責任,而其中1間則列明最高賠償金額為$1,500。
本會提醒,免責條款受香港法例第71章《管制免責條款條例》所規限。根據條例,依賴免責聲明的一方須證明條款公平合理,而何為公平合理須視乎立約各方在立約時所知悉、預料或理應知悉或理應預料到的情況。倘若商戶因疏忽導致犬隻身體不適、受傷或死亡,即使消費者已閱讀或簽署免責條款,商戶仍須證明該免責條款公平合理,否則不能藉免責條款卸除或局限其法律責任。至於涉及人身傷亡的免責條款,條例訂明任何人不得藉合約條款或告示,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
本會建議商戶應公開條款及細則全文,讓消費者可在到訪前清楚了解並評估當中的責任及風險。在消費者使用服務前,商戶應主動解釋及確保消費者明瞭條款內容。此外,本會提醒各商戶應定時檢視相關條款,免責條款的豁免範圍應屬公平合理,商戶不應藉此免除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另外,本會提醒消費者在使用服務前應仔細閱讀及了解條款細則。如遇到不明白的地方,應即時向職員查詢。簽署後,消費者亦應保留文件的副本,當遇上爭拗時能有所依據。
第三者責任保險
本會亦有查詢各商戶有否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當中只有3間商戶(#1、#5及#12)回覆表示有為場地包括泳池範圍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其中2間願意透露保額,分別是港幣$1千萬及$3千萬。
本港現時未有相關法例規定此類處所必須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會認為,商戶除了有責任確保消費者及犬隻在使用其設施及服務時是合理安全外,亦有責任為游泳池購買適當保額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為服務使用者提供較全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