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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陳述:話說出口,責任何在?

地產代理陳述:話說出口,責任何在?

在香港,置業安居是很多市民畢生的夢想,所涉金額不菲。無論是買樓還是租樓、一手或二手住宅物業、自住或投資,地產代理在過程中提供重要資訊,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地產代理在推銷物業時一般會安排準買家視察物業或示範單位、提供物業資訊及解答準買家的問題。業主、發展商一般會透過代理向準買家推廣樓盤和聯繫,地產代理在促成交易後亦會以收取佣金作為酬勞,買家或會依賴地產代理的各種陳述作出購買決定。然而,一旦地產代理的陳述與事實有出入,買家是否有撤銷交易及追討損失的權利?業主又是否須為地產代理的行為負責?

案例及消費者訴訟基金受助個案

案例: Jopard Holdings Limited v Ladefaith Limited & Another ([2005] 1 HKLRD 317, 12 November 2004)

買方購入的二手物業單位曾發生墮樓事故。在視察物業時,買方曾諮詢地產代理“有冇古靈精怪”及“冇嘢唔妥呀嗎”,得到「沒有」的回覆。買方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發現墮樓事故。

法官認為地產代理協議訂明代理須為買方取得關於物業的資料,該條款隱含地產代理有責任以謹慎行事之態度向買方提供資訊; 及個案中的地產代理亦有向買方表示該單位沒有曾經發生古怪或不妥的事情。當買方向地產代理詢問單位有沒有曾經發生古怪或不妥的事情時,地產代理應作出合理查詢才答覆,而非隨便回答沒有。法庭裁定地產代理須向買方賠償被賣方沒收之訂金。

 

案例: Shum Kong & Another v Chui Ting Lin Teresa & Another (HCA 16227/1999, 6 June 2001)

地產代理向買方介紹一套連花園的村屋,並安排現場視察。在視察過程中,地產代理沒有告訴買方該物業其實只包含村屋,而與村屋相連的花園是向政府以短期租約形式租用。

法庭判定,地產代理向買方展示「村屋連花園」而未有說明花園實為租用的行為構成了失實陳述。另外,如果地產代理進行合理查詢,就能透過土地註冊處查冊發現花園不是屬於該物業的一部分,因此地產代理有違對買方的謹慎責任。

同時,由於在視察物業時賣方(業主)亦在場,且沒有說明花園的問題,因此賣方同樣作出失實陳述。法庭判定買方可撤銷交易並向賣方及地產代理取回已付訂金。

值得留意,涉案的臨時買賣合約條款說明「合約取代雙方先前的談判、陳述、諒解和協議」。根據《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及《失實陳述條例》,該等免責聲明必須在各方立約時所或應知悉或預料的情況下視為公平合理才會有效。法庭考慮到賣方明知卻沒有說明花園不屬於物業,認為該免責條款並不公平合理,賣方因而不能依賴該條款免除其失實陳述的責任。

 

消費者訴訟基金受助個案

地產代理向買方(受助消費者)提供一幅物業平面圖,受助消費者隨後購買涉案住宅連平台單位。事實上,地產代理提供的平面圖與土地註冊處有關該物業轉讓契圖則副本中所顯示該物業的範圍不符。地監局的紀律委員會其後裁定地產代理違反《操守守則》第3.5.1段,即未有盡量小心及盡一切應盡努力確保他所提供的平面圖上所顯示的資料是準確的。消費者訴訟基金向受助消費者批出法律協助,向地產代理公司和有關地產代理追討賠償。在審訊的第一天,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受助消費者收到涉案公司的和解款項,事件得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