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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陳述:話說出口,責任何在?

地產代理陳述:話說出口,責任何在?

在香港,置業安居是很多市民畢生的夢想,所涉金額不菲。無論是買樓還是租樓、一手或二手住宅物業、自住或投資,地產代理在過程中提供重要資訊,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地產代理在推銷物業時一般會安排準買家視察物業或示範單位、提供物業資訊及解答準買家的問題。業主、發展商一般會透過代理向準買家推廣樓盤和聯繫,地產代理在促成交易後亦會以收取佣金作為酬勞,買家或會依賴地產代理的各種陳述作出購買決定。然而,一旦地產代理的陳述與事實有出入,買家是否有撤銷交易及追討損失的權利?業主又是否須為地產代理的行為負責?

案例

案例: Cheng Kwok Fai v. Mok Yiu Wah Peter & Anor (HCA 3281/1989, 18 May 1990)

買方在購買物業前向地產代理索取平面圖,而該圖來自地產代理的紀錄。該平面圖顯示的單位面積較實際為大,買方因而以賣方作出失實陳述為由提出撤銷交易及追討訂金。

 

法庭指出,賣方純粹只委託地產代理出售其單位,並無給予該代理任何實際或表面權限向買方提供該幅並非源自賣方的平面圖或作出有關失實陳述。買方主動向地產代理索取平面圖而該圖來自地產代理的紀錄,地產代理是為買方而非賣方行事。法庭判定買方不能以地產代理的失實陳述向賣方提訴,亦沒有證據顯示賣方作出任何行為誤導買方,故裁定買方敗訴。

案例: Bright Gold Ltd v. Mega Well Development Ltd (CACV 66/2019, 17 July 2020)

買方透過其地產代理,向發展商購買一套一手住宅物業的複式單位。據買方稱,在前後三次視察單位時,地產代理均介紹該物業的面積包括緊鄰樓梯間的一大片天台,但在買方收樓後卻發現自己只擁有天台的其中一小部分,其他範圍事實上為公用部分。買方要求解除買賣合約。

 

買方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曾簽署一份聲明授權其地產代理向發展商的代理收取佣金。聲明中以「介紹人」描述地產代理,並指出地產代理並無代發展商許下任何承諾或存在任何發展商須承擔之責任,而發展商亦無義務為介紹人履行任何承諾或責任。

 

法庭判定,該聲明清楚暗示發展商向地產代理和買方指出地產代理只是充當介紹人,並沒有權限為發展商招致任何有關地產代理和買方之間的交往的法律責任,因此,在法律上並不構成代理關係,發展商毋須承擔任何責任。法庭指出須區分「地產代理推介項目」和「地產代理被指示以發展商的代理人身分作出推銷」,純粹提供佣金予地產代理以介紹人身分行事並不足以確立其推銷物業而作出陳述的權限。法庭亦考慮到在此案中,無證據顯示發展商有控制地產代理所作出的陳述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