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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陳述:話說出口,責任何在?

地產代理陳述:話說出口,責任何在?

在香港,置業安居是很多市民畢生的夢想,所涉金額不菲。無論是買樓還是租樓、一手或二手住宅物業、自住或投資,地產代理在過程中提供重要資訊,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地產代理在推銷物業時一般會安排準買家視察物業或示範單位、提供物業資訊及解答準買家的問題。業主、發展商一般會透過代理向準買家推廣樓盤和聯繫,地產代理在促成交易後亦會以收取佣金作為酬勞,買家或會依賴地產代理的各種陳述作出購買決定。然而,一旦地產代理的陳述與事實有出入,買家是否有撤銷交易及追討損失的權利?業主又是否須為地產代理的行為負責?

地產代理的責任

根據《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常規規例》),持牌地產代理處理二手住宅物業交易時,須先以《常規規例》訂明的表格與其客戶訂立地產代理協議(俗稱「放盤紙」或「睇樓紙」),當中載有地產代理的責任。

地產代理的責任

地產代理提供物業資訊予買家,必須盡量小心和盡一切應盡的努力確保所提供的資訊並非虛假或具誤導性。法庭會參考行業內相關人士須遵守的標準,包括地產代理監管局(下稱「地監局」)發出的《操守守則》。例如《操守守則》第3.5.1段指出,地產代理在履行職務時必須盡量小心和盡一切應盡的努力。第3.2.2段亦指出,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掌握有關的一切法律、政府規例,及地產市場的重要事實和發展,並盡量憑本身在地產方面的知識、訓練、資歷和經驗盡責地向客戶提供服務和意見。

若地產代理就物業狀況作出失實陳述而誘使買家購買物業並蒙受損失,根據《失實陳述條例》,買家有權追討賠償。買方可追討的損失包括被賣方沒收的訂金或(如交易已完成)物業的實際市值與購買價格的差額。或者,買方或可撤銷交易,唯須視乎事實情況而定(詳見以下案例)。

地產代理公司僱用地產代理或營業員,一般須對僱員在其受僱過程中的疏忽、失實陳述等行為負上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

地產代理的責任範圍有限

然而,即使地產代理公司或其僱員作出失實陳述,未必因此須承擔買家最終蒙受的所有損失或損害,一切須視乎個案的事實而定。

消費者在作出置業決定一般會考慮一籃子的因素,而非僅僅地產代理作出的陳述,以整體評估交易是否值得進行。此外,地產代理沒有責任主動向買方提供有關按揭及貸款計劃的資料。儘管地產代理有責任合理確保其作出陳述的準確性並且承擔一切因失實陳述而可預見的後果,除非有關失實陳述屬欺詐性質,其範圍責任一般不會延伸至消費者自行作出全面考慮後作出的置業決定(英國上議院案例 South Australia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v York Montague Ltd [1997] AC 191,簡稱SAAMCO原則)。舉例說,假設發展商因資金流問題而未能如期交付一手物業(甚至「爛尾」),即使買方曾依賴地產代理疏忽作出的失實陳述而購置物業,地產代理未必需要承擔買方因物業延期或未能交付所致的損失,有關損失或已超出地產代理的責任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