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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代理陈述:话说出口,责任何在?

地产代理陈述:话说出口,责任何在?

在香港,置业安居是很多市民毕生的梦想,所涉金额不菲。无论是买楼还是租楼、一手或二手住宅物业、自住或投资,地产代理在过程中提供重要资讯,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地产代理在推销物业时一般会安排准买家视察物业或示范单位、提供物业资讯及解答准买家的问题。业主、发展商一般会透过代理向准买家推广楼盘和联系,地产代理在促成交易后亦会以收取佣金作为酬劳,买家或会依赖地产代理的各种陈述作出购买决定。然而,一旦地产代理的陈述与事实有出入,买家是否有撤销交易及追讨损失的权利?业主又是否须为地产代理的行为负责?

案例及消费者诉讼基金受助个案

案例: Jopard Holdings Limited v Ladefaith Limited & Another ([2005] 1 HKLRD 317, 12 November 2004)

买方购入的二手物业单位曾发生堕楼事故。在视察物业时,买方曾谘询地产代理“有冇古灵精怪”及“冇嘢唔妥呀吗”,得到「没有」的回复。买方在签署临时买卖合约后发现堕楼事故。

法官认为地产代理协议订明代理须为买方取得关于物业的资料,该条款隐含地产代理有责任以谨慎行事之态度向买方提供资讯; 及个案中的地产代理亦有向买方表示该单位没有曾经发生古怪或不妥的事情。当买方向地产代理询问单位有没有曾经发生古怪或不妥的事情时,地产代理应作出合理查询才答复,而非随便回答没有。法庭裁定地产代理须向买方赔偿被卖方没收之订金。

 

案例: Shum Kong & Another v Chui Ting Lin Teresa & Another (HCA 16227/1999, 6 June 2001)

地产代理向买方介绍一套连花园的村屋,并安排现场视察。在视察过程中,地产代理没有告诉买方该物业其实只包含村屋,而与村屋相连的花园是向政府以短期租约形式租用。

法庭判定,地产代理向买方展示「村屋连花园」而未有说明花园实为租用的行为构成了失实陈述。另外,如果地产代理进行合理查询,就能透过土地注册处查册发现花园不是属于该物业的一部分,因此地产代理有违对买方的谨慎责任。

同时,由于在视察物业时卖方(业主)亦在场,且没有说明花园的问题,因此卖方同样作出失实陈述。法庭判定买方可撤销交易并向卖方及地产代理取回已付订金。

值得留意,涉案的临时买卖合约条款说明「合约取代双方先前的谈判、陈述、谅解和协议」。根据《管制免责条款条例》及《失实陈述条例》,该等免责声明必须在各方立约时所或应知悉或预料的情况下视为公平合理才会有效。法庭考虑到卖方明知却没有说明花园不属于物业,认为该免责条款并不公平合理,卖方因而不能依赖该条款免除其失实陈述的责任。

 

消费者诉讼基金受助个案

地产代理向买方(受助消费者)提供一幅物业平面图,受助消费者随后购买涉案住宅连平台单位。事实上,地产代理提供的平面图与土地注册处有关该物业转让契图则副本中所显示该物业的范围不符。地监局的纪律委员会其后裁定地产代理违反《操守守则》第3.5.1段,即未有尽量小心及尽一切应尽努力确保他所提供的平面图上所显示的资料是准确的。消费者诉讼基金向受助消费者批出法律协助,向地产代理公司和有关地产代理追讨赔偿。在审讯的第一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受助消费者收到涉案公司的和解款项,事件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