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的責任
相對地產代理的責任,賣方是否需要為地產代理作出的失實陳述負責的問題更為複雜。
法律上,「代理人」是指有權影響委託人(即主事人)與第三方的法律關係的人士,例如代表委託人向第三方作出對委託人具約束力的陳述、談判及合約。代理人在委託人授予的實際或表面權限內作出失實陳述而誘使第三方進行交易,該第三方除可向代理人提出索償外,亦有權根據《失實陳述條例》提出撤銷交易及向委託人追討賠償。
然而,地產代理未必是法律上的「代理人」,而是以「經紀」(broker)或「介紹人」身分行事,在促成交易後或從雙方收取佣金。案例明確指出,地產代理可在一宗交易的不同階段扮演不同的角色,而地產代理在提供物業信息時是否獲得賣方授權並因此代表賣方向買方提供該信息是一個關乎涉案事實的問題。
上文提到Jopard Holdings Limited一案,除對地產代理提訴外,買方亦向賣方(業主)提出撤銷交易。法庭指出,賣方與地產代理訂立《常規規例》下的訂明地產代理協議並無授權地產代理向買方提供任何非賣方提供的資料,而即使沒有該授權,地產代理亦可履行其約定責任。因此,即使法庭判定地產代理作出失實陳述,買方不能向賣方追討。法庭最後駁回買方對賣方的申索,即買方在「撻訂」後只可向地產代理追討被賣方沒收的訂金。
此外,《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禁止任何人作出具欺詐性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或傳布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誘使他人購買一手住宅物業,違反即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0萬元及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