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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代理陈述:话说出口,责任何在?

地产代理陈述:话说出口,责任何在?

在香港,置业安居是很多市民毕生的梦想,所涉金额不菲。无论是买楼还是租楼、一手或二手住宅物业、自住或投资,地产代理在过程中提供重要资讯,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地产代理在推销物业时一般会安排准买家视察物业或示范单位、提供物业资讯及解答准买家的问题。业主、发展商一般会透过代理向准买家推广楼盘和联系,地产代理在促成交易后亦会以收取佣金作为酬劳,买家或会依赖地产代理的各种陈述作出购买决定。然而,一旦地产代理的陈述与事实有出入,买家是否有撤销交易及追讨损失的权利?业主又是否须为地产代理的行为负责?

卖方的责任

相对地产代理的责任,卖方是否需要为地产代理作出的失实陈述负责的问题更为复杂。

法律上,「代理人」是指有权影响委托人(即主事人)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的人士,例如代表委托人向第三方作出对委托人具约束力的陈述、谈判及合约。代理人在委托人授予的实际或表面权限内作出失实陈述而诱使第三方进行交易,该第三方除可向代理人提出索偿外,亦有权根据《失实陈述条例》提出撤销交易及向委托人追讨赔偿。

卖方的责任

然而,地产代理未必是法律上的「代理人」,而是以「经纪」(broker)或「介绍人」身分行事,在促成交易后或从双方收取佣金。案例明确指出,地产代理可在一宗交易的不同阶段扮演不同的角色,而地产代理在提供物业信息时是否获得卖方授权并因此代表卖方向买方提供该信息是一个关乎涉案事实的问题。

上文提到Jopard Holdings Limited一案,除对地产代理提诉外,买方亦向卖方(业主)提出撤销交易。法庭指出,卖方与地产代理订立《常规规例》下的订明地产代理协议并无授权地产代理向买方提供任何非卖方提供的资料,而即使没有该授权,地产代理亦可履行其约定责任。因此,即使法庭判定地产代理作出失实陈述,买方不能向卖方追讨。法庭最后驳回买方对卖方的申索,即买方在「挞订」后只可向地产代理追讨被卖方没收的订金。

此外,《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禁止任何人作出具欺诈性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或传布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诱使他人购买一手住宅物业,违反即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00万元及监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