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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电力市场未来发展第一阶段谘询文件的意见撮要

  • 意见书
  • 2005.04.30

未来政策方向

引入竞争

  1. 政府的经济政策一向是鼓励竞争。在现存「管制计划协议」监管下,电力供应服务在可靠性方面都能令商业和家居用户满意,但管制计划协议也受到批评。例如:电力公司可赚取以固定资产为基数之百分之十三点五准许投资回报率,若固定资产的融资来自股东资金,更可额外赚取以该等固定资产计百分之一点五的回报率,这些回报率以现时经济环境来衡量属偏高。
  2. 消委会认为「管制计划协议」的检讨是合适时机去考虑在电力市场引入措施推动竞争,若短期内不可行,也应订为长远目标,以确保香港可整体得益。
  3. 海外经验显示在电力市场引入竞争带来好处。在澳洲某些省份,改革电力市场后价格下降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在日本,由 1997 至 2002 年间的电力价格下降约百分之十一。美国电力市场竞争亦促成新产品,例如采用「绿色」电力。
  4. 消委会支持在发电层面上引入竞争,和发展政策容许新加入市场者可使用现时供电网络,争取签署长期电力购买合约的客户。大型商业用户可能考虑自行投资发电。
  5. 两间电力公司认为引入竞争可能会影响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并引用政府的住户调查结果,指出有百分之五十的消费者认为「电力供应可靠性」是最重要的考虑,比对只有百分之三十五的消费者认为「低电费」最重要。
  6. 香港的情况不同,首先,建议引入的只是少量竞争 ( 至少在早期如是 ),一些引入竞争后受电力供应中断影响的国家,有政治和管辖权分散等问题 ( 全国和各省份职责的分割 ) 。消委会有理由相信,香港会较其他国家容易透过监管和协调去确保电力供应不受干扰。
  7. 此外,消委会注意到有百分之四十四的受访住户表示在电力加价时会减少用电;这显示电力价格有相当多消费者非常关注,有需要正视这问题。
  8. 有意见认为引入竞争会令成本上升,以建立足够系统,和提供诱因令经营者再投资和维修以维持供电的可靠性,亦要应付竞争者接驳至现存供电分销网络的安排。加强联网线路容量所需的成本是其中一个例子。此外,亦有意见认为引入竞争的全部成本最终都会由消费者承担,消委会并不同意这是必然的。
  9. 为要让公众在有充足资料下讨论有关问题,消委会要求政府公开就不同市场竞争情况对供电可靠性的不同影响所作的风险评估:例如让两间电力公司有限度竞争;容许第三者发电与现有电力公司作有限度竞争;或作全面竞争。

监管安排

  1. 引入竞争需时,期间须有监管措施确保住宅电费维持在合理水平。至于是透过利润管制,限制电费加幅或其他措施,消委会认为须凭公司的有关财务和成本资料去衡量,这包括电力公司发电及分销系统的投资周期,和现时后备供电的产量和利润等。有关资料可帮助公众了解情况,方便大众讨论。
  2. 有报导提及现有电力公司的回报率远低于恒生指数成份股公司的回报率,令人有以下的疑问:
    1. (a) 「中电」和「港灯」应否只当为一般商业机构看待,抑或由于他们提供一种日常必须的服务,对香港经济的运作及香港市民的日常生活有重大影响,而须予以不同的看待。
    2. (b) 如电力公司有别于纯商业机构,他们应与那些公共服务公司比较、应与本地抑或其他地区的公司比较;
    3. (c) 当确立电力公司的角色定位后,政府就可决定现时有关电力公司回报率是否合理的不同论点是否成立;回报率应以什么基础来计算;可引入什么措施去确保能达到最高的服务效率,从而控制成本和零售价格。例如:用来计算准许利润的资产必须是曾经使用和对市场有作用的。
  3. 现时香港就不同经济活动设置有效的监管措施,而电力作为能源的一种对整体香港经济和民生非常重要,消委会支持成立合适的能源监管机构去监察香港未来的能源需要。这机构的功能是为整体能源市场(包括电力、气体和石油产品)定立政策,协调不同的政策和监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