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消费者委员会乐于向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就打击因内地零团费所引致的不良市场行为方面提交意见。本会认为消费者教育,有助加强旅客的自保能力,但必须配合有关监管机构的合适措施,加上行业自律,改善营商手法,才能够保障消费者权益。
旅客投诉
- 内地消费者到香港旅游数目近年大增,而内地访港消费者对不当的经营行为的投诉亦有增加(远不及旅客增长的比例)。内地消费者最近三年的投诉数字详情见注 ( 一 ) 。内地参加旅行团消费者的投诉主要涉及 " 零 " 接待费或甚至 " 负 " 接待费,后者即接待旅行社反过来要付费给内地旅行社 " 买 " 团的行业营运模式。为补贴接待成本,团友被导游带往指定购物点,商品价格自然较高,亦有投诉遭强迫购物。
问题关键在于市场结构
- " 零 " 接待费或 " 负 " 接待费问题的关键为市场的结构和不当的经营行为:
- (a) 旅游团被卖上卖。向消费者零售的旅行社不直接组团,只在收客后将团员转卖给其他旅行社,最终由位于深圳或其他有对外联络的旅行社 " 卖 " 至外地的旅行社。
- (b) 在现行制度下,消费者无法作出正确的选择。原因是消费者付出的团费不一定和目的地的接待水平有直接关系。卖团者愿卖,接待地的旅行社又愿买 ( 团 ) ,另一方面,旅客支付高团费也不一定有品质保证。
- (a) 旅游团被卖上卖。向消费者零售的旅行社不直接组团,只在收客后将团员转卖给其他旅行社,最终由位于深圳或其他有对外联络的旅行社 " 卖 " 至外地的旅行社。
与内地及亚洲区消费者协会合作
- 就此问题,本会已与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内地各省市的消费者协会 / 委员会商讨,共同决定在内地各省市同日发表联合声明,请求旅游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呼吁行业纠正不当经营行为、必须诚信经营。此外,本会亦主动联络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澳洲、纽西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内地游客热门旅游目的地的消费者组织,恳请他们呼吁当地政府及行业支持打击严重影响旅游团质素的 " 零 " 或 " 负 " 接待费行业营运模式。
- 同时发动宣传向内地消费者发出以下提示,号召发挥消费者力量,抵制不当经营的旅行社:
- (a) 消费者只参加有国家旅游局牌照号码的旅行社举办的旅游团,并要求披露组团社及接待社的名称。要尽量选择经营规范、信誉较好的旅行社,例如由香港旅游发展局和北京市指定旅行社举办的「优质诚信香港游」旅行团。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旅游线路避免落入低价陷阱。同样地,收取高价的旅游团,不一定是品质保证,关键在其是否诚信经营。因此,有国家旅游局牌照号码和目的地接待单位名称及其他诚信保证,较为妥当。
- (b) 查询旅行社是否按国家旅游主管部门规定,与境外接待旅行签署按范本订立的公平合同。
- (c) 报名时要求旅行社解释 " 购物团 " 和其他团的分别,注意旅行社提供的行程表,旅游景点、特别是定点购物的次数,以及住宿饭店的名称或级数。
- (d) 当接待或购物出现问题时,出发地旅行社 ( 即组团社 ) 须负上责任,消费者可向当地报名参加团的组团社追讨,由它们先作出赔偿。这安排令收客旅行社不敢为吸客而轻率地向消费者作出承诺。
- (e) 留意目的地的法规及对消费者的保护措施,例如香港有 " 优质旅游服务计划 " ,认可商户贴有 " 优 " 字标志,确保明码实价,货真价实。另有 " 正版正货承诺计划 " ,参与商店贴有 " 正 " 字标志,遵守不售卖冒牌或盗版货品的规定,并保证所售全为正版正货。此外,团体游由导游安排带往香港旅游业议会登记店铺购物,可享 14 天百分百退款。
- (a) 消费者只参加有国家旅游局牌照号码的旅行社举办的旅游团,并要求披露组团社及接待社的名称。要尽量选择经营规范、信誉较好的旅行社,例如由香港旅游发展局和北京市指定旅行社举办的「优质诚信香港游」旅行团。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旅游线路避免落入低价陷阱。同样地,收取高价的旅游团,不一定是品质保证,关键在其是否诚信经营。因此,有国家旅游局牌照号码和目的地接待单位名称及其他诚信保证,较为妥当。
增加内地同胞对香港市场的认识
- 本会又经常向内地消费者组织和传媒介绍本港购物的保障,例如购买黄金的保证,又请消费者留意市场上的「文化」差异,例如:
- (a) 内地购买影音或电器产品有「三包」的规定,而在香港则有《货品售卖条例》的法律保障,经营者的保养、保修条款各有不同。
- (b) 香港是自由市场,大部分商品没有价格管制,消费者购买时若满意商品价格,事后发现其他商店的价格较廉宜,亦不能以这个理由要求退货或取回货款。
- (c) 平行进口 ( 俗称水货 ) 的商品是合法的,这可以促进竞争。内地却以为「水货」是走私货或冒牌货。「水货」或平行进口货品,售价可能较低,有些款式甚至总代理也没有进口,但消费者必须清楚平行进口商品的保养条款等。
- (a) 内地购买影音或电器产品有「三包」的规定,而在香港则有《货品售卖条例》的法律保障,经营者的保养、保修条款各有不同。
- 本会继续与政府旅游事务署、香港旅游发展局及香港旅游业议会紧密联络,以保障旅游消费者权益。
注一:消费者投诉统计
2004 | 2005 | 1-10/2005 | 1-10/2006 | |
---|---|---|---|---|
全年投诉总数 | 26,756 | 36,614 | 31,160* | 31,160* |
游客投诉总数 | 1,505 (5.62%) | 1,910 (5.22%) | 1,604 (5.15%) | 1,776 (5.70%) |
内地游客投诉 总数(自游行) | 980(192) | 1,316(730) | 1,101(813) | 1,248(784) |
*每月投诉数字有所不同,总数相同,纯属巧合。 |
引言
- 消费者委员会乐于向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就打击因内地零团费所引致的不良市场行为方面提交意见。本会认为消费者教育,有助加强旅客的自保能力,但必须配合有关监管机构的合适措施,加上行业自律,改善营商手法,才能够保障消费者权益。
旅客投诉
- 内地消费者到香港旅游数目近年大增,而内地访港消费者对不当的经营行为的投诉亦有增加(远不及旅客增长的比例)。内地消费者最近三年的投诉数字详情见注 ( 一 ) 。内地参加旅行团消费者的投诉主要涉及 " 零 " 接待费或甚至 " 负 " 接待费,后者即接待旅行社反过来要付费给内地旅行社 " 买 " 团的行业营运模式。为补贴接待成本,团友被导游带往指定购物点,商品价格自然较高,亦有投诉遭强迫购物。
问题关键在于市场结构
- " 零 " 接待费或 " 负 " 接待费问题的关键为市场的结构和不当的经营行为:
(a) 旅游团被卖上卖。向消费者零售的旅行社不直接组团,只在收客后将团员转卖给其他旅行社,最终由位于深圳或其他有对外联络的旅行社 " 卖 " 至外地的旅行社。
(b) 在现行制度下,消费者无法作出正确的选择。原因是消费者付出的团费不一定和目的地的接待水平有直接关系。卖团者愿卖,接待地的旅行社又愿买 ( 团 ) ,另一方面,旅客支付高团费也不一定有品质保证。
与内地及亚洲区消费者协会合作
- 就此问题,本会已与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内地各省市的消费者协会 / 委员会商讨,共同决定在内地各省市同日发表联合声明,请求旅游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呼吁行业纠正不当经营行为、必须诚信经营。此外,本会亦主动联络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澳洲、纽西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内地游客热门旅游目的地的消费者组织,恳请他们呼吁当地政府及行业支持打击严重影响旅游团质素的 " 零 " 或 " 负 " 接待费行业营运模式。
- 同时发动宣传向内地消费者发出以下提示,号召发挥消费者力量,抵制不当经营的旅行社:
(a) 消费者只参加有国家旅游局牌照号码的旅行社举办的旅游团,并要求披露组团社及接待社的名称。要尽量选择经营规范、信誉较好的旅行社,例如由香港旅游发展局和北京市指定旅行社举办的「优质诚信香港游」旅行团。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旅游线路避免落入低价陷阱。同样地,收取高价的旅游团,不一定是品质保证,关键在其是否诚信经营。因此,有国家旅游局牌照号码和目的地接待单位名称及其他诚信保证,较为妥当。
(b) 查询旅行社是否按国家旅游主管部门规定,与境外接待旅行签署按范本订立的公平合同。
(c) 报名时要求旅行社解释 " 购物团 " 和其他团的分别,注意旅行社提供的行程表,旅游景点、特别是定点购物的次数,以及住宿饭店的名称或级数。
(d) 当接待或购物出现问题时,出发地旅行社 ( 即组团社 ) 须负上责任,消费者可向当地报名参加团的组团社追讨,由它们先作出赔偿。这安排令收客旅行社不敢为吸客而轻率地向消费者作出承诺。
(e) 留意目的地的法规及对消费者的保护措施,例如香港有 " 优质旅游服务计划 " ,认可商户贴有 " 优 " 字标志,确保明码实价,货真价实。另有 " 正版正货承诺计划 " ,参与商店贴有 " 正 " 字标志,遵守不售卖冒牌或盗版货品的规定,并保证所售全为正版正货。此外,团体游由导游安排带往香港旅游业议会登记店铺购物,可享 14 天百分百退款。
增加内地同胞对香港市场的认识
- 本会又经常向内地消费者组织和传媒介绍本港购物的保障,例如购买黄金的保证,又请消费者留意市场上的「文化」差异,例如:
(a) 内地购买影音或电器产品有「三包」的规定,而在香港则有《货品售卖条例》的法律保障,经营者的保养、保修条款各有不同。
(b) 香港是自由市场,大部分商品没有价格管制,消费者购买时若满意商品价格,事后发现其他商店的价格较廉宜,亦不能以这个理由要求退货或取回货款。
(c) 平行进口 ( 俗称水货 ) 的商品是合法的,这可以促进竞争。内地却以为「水货」是走私货或冒牌货。「水货」或平行进口货品,售价可能较低,有些款式甚至总代理也没有进口,但消费者必须清楚平行进口商品的保养条款等。
- 本会继续与政府旅游事务署、香港旅游发展局及香港旅游业议会紧密联络,以保障旅游消费者权益。
注一:消费者投诉统计
2004 | 2005 | 1-10/2005 | 1-10/20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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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投诉总数 | 26,756 | 36,614 | 31,160* | 31,160* |
游客投诉总数 | 1,505 (5.62%) | 1,910 (5.22%) | 1,604 (5.15%) | 1,776 (5.70%) |
内地游客投诉 总数(自游行) | 980(192) | 1,316(730) | 1,101(813) | 1,248(784) |
*每月投诉数字有所不同,总数相同,纯属巧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