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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特约纤体节目不受广告守则监管 - 《选择》月刊第359期

  • 2006.09.15

香港是否有需要就规管有关医药、医疗仪器、减肥、丰胸和增高产品的误导电视广告,进一步探讨?

由8月1日开始,内地暂时禁播5类医疗保健产品电视购物广告。

禁播主要针对一些电视购物公司在电视中夸大疗程结果或产品功效,滥用不科学的证明,并且利用「用前」、「用后」的形象作对比,显示「神奇改变」。

根据内地当局,上述情况在丰胸、纤体产品或疗程的电视广告特别普遍。

消费者委员会向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了解本港有关电视广告的规管,发现内地禁播的产品和服务类别,大部分都受《电视通用业务守则-广告标准》的规管。

守则规定:所有电视广告不得以任何公然或隐含的方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描述、声称或说明。对于所有事实根据和最畅销的声称,均须有凭据。

不过,守则没有特定条文规管医疗仪器、隆胸和增高产品的广告。

有关药品、治疗方法和减肥产品的电视广告内容,则有独立条文规管。

消委会的调查发现,现时对纤体产品和服务,电视广告的监管存在漏洞,容易被利用。

电视特约纤体节目展示名人的「真实成功个案」,只是列作电视节目,不属于广告,故此不受《广告守则》规管。

该情况值得关注。消费者未必能分辨该类特约节目的可能误导成分,当局应考虑加强监管,提高对消费者保障。

由2005年1月至今年7月期间,广播事务管理局共处理8宗有关药品、减肥和保健产品电视广告误导声称的投诉个案。其中两个有关减肥产品和药品的个案被裁定投诉成立。

2004年曾有增高器械在电视大卖广告。消委会接获消费者投诉后作出调查,发现产品声称帮助用者增高,是误导、虚假和缺乏医学证据。

消委会将个案转介予广管局,根据守则的规管,强力劝谕两家播出该广告的电视台,须严格遵守有关守则。

最后,要强调广管局的《广告守则》只适用于电视及收音机广告,并不适用于印刷媒体,例如报纸、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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