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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重大改动 收费电视服务商应容许用户无条件解约-《选择》月刊第417期

  • 2011.07.15

消费者与收费电视服务供应商签约,一般是为了收看某些特定节目。故此在合约期内,节目若被取消或调往合约不包括的频道,往往引起用户不满。

消费者委员会去年接获1,844宗有关收费电视节目的投诉个案,涉及更改或终止合约的投诉个案,由去年首五个月的26宗,上升至今年同期的49宗,升幅接近九成。

消委会收集了4间本地收费电视服务供应商,载列于其网页上的服务条款,发现全都列明服务供应商有权随时更换电视频道的数目和内容;但如消费者因服务内容更改,而提前解约却会被惩罚。这些条款对消费者相当不利。

消委会进一步向服务供应商查询,若服务内容有变时,用户有何选择。结果重点为:

- 其中一个例子是,当某节目由一个合约包括的频道,转至另一条频道播放时,用户有3个处理方法。第一,若现有合约计划已包括上述涵盖某节目的另一频道,则用户毋须另行付费即可收看。第二,若合约不包括该频道,用户可选择签订新合约,以及另行付费收看新频道;或沿用现行合约,并于合约期内另行付费收看新频道。

- 另一个例子是某服务供应商终止提供某节目或频道时,会给予用户30天通知,并提供其他频道予用户替代终止的频道,用户可按合约订明的价格使用服务直至约满为止;或在有关频道被取消前终止订购该频道,但订户仍须继续履行其已签订的服务合约。

以上的例子反映,收费电视服务供应商的服务条款非常复杂。

鉴于消费者签订收费电视服务合约后,服务供应商单方面更改服务时,可能会出现不公平对待消费者的情况,消委会提出以下建议:

- 当服务内容或条款出现重大改动时,服务供应商应提早向用户发出合理通知;用户应有权在给予合理通知(例如一个月)下终止合约,而不会受罚。

- 若用户已预缴费用,应按比例将未用的服务费退还予用户。

- 若服务供应商是在电话上与用户续约或订立新合约,应向客户发出书面确认书及合约副本。

消费者亦须留意,应先了解合约条款及细则后才同意使用服务或签订服务合约。若双方有附加协议,应在签约前将有关协议写进合约及由双方加签确认。

消费者委员会保留所有关于《选择》月刊及网上《选择》 ( https://echoice.consumer.org.hk/ ) 的权利 ( 包括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