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食肆不时会推出不同形式的堂食优惠作推广,例如「买一送一」、「任饮任食」等,吸引消费者携同亲朋好友光顾。不过,若消费者事先没有仔细留意或详细询问优惠及收费细节,于结帐时才发现优惠的内容与食肆的理解有别,因而金额与预期有出入,消费纷争随时由此而起。另外,在结帐时食肆才道明以四舍五入计算,而消费者入席时却不知情,亦是近年常见的争端。
消费者委员会指出,商户有责任提高收费透明度,例如在提供优惠的同时,加一服务费是以原价计算的话,必须清楚注明。食肆亦不应视四舍五入的结算方法为俗成规定,须采取合理措施,向消费者事先述明,例如在餐牌、餐厅出入口及当眼位置清晰标示,或在消费者进店或下单时由店员向消费者解释,方可构成约束力。若商户没有清楚显示有关安排,而消费者事先不知情,商户则只可行使「四舍」或收取足额款项,但不能「五入」收取更多款项。另外,如优惠是以任饮任食或标榜某种食材作为卖点,商户须确保有合理供应量,若出现食材短缺,商户应在安排入席前主动通知消费者,让消费者决定是否继续光顾。
个案一:任食片皮鸭售罄兼未能享会员优惠
投诉人预订A酒家的晚市大闸蟹及片皮鸭两小时任食放题,享用预订优惠后每位$528。投诉人于晚上7时30分入座,当时店员未有通知片皮鸭已售罄。投诉人于点餐后发现片皮鸭一直没有送上,直至向店员查询后,才被告知由于入座时间太晚,片皮鸭早已售罄。此外,由于餐牌列明会员可享九五折,于是作为会员的投诉人于结帐时要求享用此优惠,但店员指餐牌写错,拒绝提供优惠。投诉人又发现酒家收取的加一服务费为每位$58.8,而非$52.8,向酒家即时投诉后,侍应及经理均没有积极处理,投诉人难以接受主打食品售罄,故向消委会投诉,并要求A酒家退回部分款项。
A酒家回复消委会表示,片皮鸭销情热烈导致供不应求,但不认同片皮鸭是主打食品,亦指出点餐纸上已标明「部分食物售完即止」。收费方面,A酒家指预订优惠条款已列明「加一」是按原价每位$588计算。至于会员优惠,A酒家相信是分店未及时更新餐牌所致,故否认多收款项,拒绝退款。由于个案未能达成共识,消委会已建议投诉人考虑循其他法律途径追讨。
个案二:海报没标示价钱为「人均价」买一送一优惠涉误导
B餐厅午市烧肉放题买一送一优惠的海报显示,其中一款套餐售$344。投诉人偕朋友点选该套餐,但结帐时,帐单显示「加一」后需付$826。投诉人向店员查询,获告知海报上的价格是优惠后的人均价,惟投诉人细心阅读海报上的优惠详情,没有发现任何条款或内容标明价格为人均价,故质疑宣传有误导之嫌,遂向消委会投诉。
B餐厅回复消委会表示,店员会于顾客入座前在接待处为其点餐,而接待处已展示该套餐之原价为每位$688,餐厅亦有按优惠提供买一送一折扣。至于加一服务费是按2个套餐的正价,即$1,376计算,因此认为收费正确无误。惟B餐厅同意宣传海报内容未尽清晰,已于海报的价格前标示「每位」。
个案三:电子支付仍以四舍五入收费
投诉人到C餐厅用膳,计及加一服务费,结帐金额应为$204.6。惟餐厅职员要求收取$205,并指收银处位置已贴有「帐单尾数如有毫子 以四舍五入方式结算」的告示。投诉人不满餐牌及餐厅当眼处没有标示帐单将以四舍五入方式结算,而餐厅职员亦没有事先通知顾客,但C餐厅坚持收取$205,投诉人最终以八达通付款。
C餐厅回复消委会表示,业界普遍不会将四舍五入写在餐牌上,而不论以任何方式付款,电脑系统现时均设定以四舍五入方式结算。然而,C餐厅将更新设定,如顾客以电子方式付款,将不会再以四舍五入结算。C餐厅亦同意在店内当眼处列明帐单以四舍五入方式结算,亦乐意退回$0.4予投诉人。
食肆的优惠折扣形式推陈出新,消费者在享用相关优惠前,应留意以下事项,以免发生争拗:
- 注意各种优惠的条款及细则,例如是否可与其他优惠同时使用、食肆会否征收额外费用,包括茶芥及服务费等、加一服务费是按原价或优惠价计算等;
- 注意在网上平台推出的电子优惠券条款,例如使用日期、时段、地点、是否需预约或使用指定信用卡才享有优惠;一经确定,是否不能更改及取消等。消费者亦可将电子优惠券截图或列印,保留相关凭证;
- 部分优惠券属预缴式消费,存在一定风险,如食肆结业、破产、转让等情况,届时或难以取回退款。因此,在购买前应考虑该食肆的经营规模及信誉,避免预缴金额过高,并应尽快使用优惠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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