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份者意見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意見
Q1. 服務營辦商是否必須向客戶提供書面合約內容(例如以電郵傳送)以作確認?
A: 消費者在選用電訊服務時,一般會與營辦商簽訂服務合約,合約內訂明相關電訊服務的細節。營辦商有責任在合理的時間內向消費者提供1份經簽署的合約副本,通訊辦亦建議消費者在簽約後應主動向營辦商索取合約副本。
為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自2011年7月起,香港主要的固定和流動網絡營辦商自願實施由香港通訊業聯會發出的《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業界守則》」)。根據《業界守則》,如以實體以外的方式(例如經電話)訂立合約,營辦商須在其後一段合理時間內(目標是在適用冷靜期屆滿或終止後10個工作天內),以郵遞或其他獲客戶同意的合理方法(例如透過互聯網),向客戶提供書面確認。
Q2. 消費者在與服務營辦商確認合約後,是否享有冷靜期?期內可否取消合約?
A: 根據《業界守則》,如電訊服務合約在非應邀到訪客戶住所期間訂立,客戶享有不少於7天的冷靜期,其間客戶可以取消合約而毋須繳付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其他法律責任。「非應邀到訪客戶住所期間訂立的合約」是指營辦商在未經邀約的情況下,自行到訪客戶的住所推廣服務期間所訂立的合約。然而,冷靜期不適用於有關服務是在現有主要服務合約訂立之後再訂用的服務。
Q3. 服務營辦商可否在合約上,為客戶預設同意,在合約期屆滿後自動續約?
A: 根據《業界守則》,除非客戶在原來書面合約上已特意表明,或在以書面以外的方式訂立合約時特意確認接受自動延長合約期或續約,而營辦商有備存有關客戶同意自動延長合約期或續約的證據(例如電話談話錄音),否則營辦商不可為該客戶自動延長合約期或續約。
若客戶已預設同意在合約期屆滿後自動續約,但其後又計劃取消自動續約。通訊辦建議客戶先向有關營辦商查詢相關條款,並根據該條款與營辦商商討有關取消自動續約的事宜。
如客戶希望在合約期屆滿時轉台而合約有自動續約條款,通訊辦亦建議客戶先向有關營辦商查詢相關條款,並根據條款與營辦商商討有關取消自動續約、終止合約及轉台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