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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长者手机月费计划
月费、网络速度、漫游逐样比

精选长者手机月费计划
月费、网络速度、漫游逐样比

各电讯公司推出的月费计划愈来愈多,各种计划提供的数据量、传送速度、通话时间等,令人感到眼花撩乱。不少长者在选择月费计划时可能对计划详情一知半解,或会较依赖推销员的推介。而近年市面推出不少专门为长者而设的手提电话月费计划,该等计划的服务内容是否切合长者的需要?其月费又是否较优惠?本文收集了各月费计划的详情作分析,希望有助长者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计划,并提醒长者在选择手提电话月费计划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持份者意见

Q1. 服务营办商是否必须向客户提供书面合约内容(例如以电邮传送)以作确认?

A: 消费者在选用电讯服务时,一般会与营办商签订服务合约,合约内订明相关电讯服务的细节。营办商有责任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消费者提供1份经签署的合约副本,通讯办亦建议消费者在签约后应主动向营办商索取合约副本。

 

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自2011年7月起,香港主要的固定和流动网络营办商自愿实施由香港通讯业联会发出的《电讯服务合约业界实务守则》(「《业界守则》」)。根据《业界守则》,如以实体以外的方式(例如经电话)订立合约,营办商须在其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目标是在适用冷静期届满或终止后10个工作天内),以邮递或其他获客户同意的合理方法(例如透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书面确认。

Q2. 消费者在与服务营办商确认合约后,是否享有冷静期?期内可否取消合约?

A: 根据《业界守则》,如电讯服务合约在非应邀到访客户住所期间订立,客户享有不少于7天的冷静期,其间客户可以取消合约而毋须缴付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其他法律责任。「非应邀到访客户住所期间订立的合约」是指营办商在未经邀约的情况下,自行到访客户的住所推广服务期间所订立的合约。然而,冷静期不适用于有关服务是在现有主要服务合约订立之后再订用的服务。

Q3. 服务营办商可否在合约上,为客户预设同意,在合约期届满后自动续约?

A: 根据《业界守则》,除非客户在原来书面合约上已特意表明,或在以书面以外的方式订立合约时特意确认接受自动延长合约期或续约,而营办商有备存有关客户同意自动延长合约期或续约的证据(例如电话谈话录音),否则营办商不可为该客户自动延长合约期或续约。

 

若客户已预设同意在合约期届满后自动续约,但其后又计划取消自动续约。通讯办建议客户先向有关营办商查询相关条款,并根据该条款与营办商商讨有关取消自动续约的事宜。

 

如客户希望在合约期届满时转台而合约有自动续约条款,通讯办亦建议客户先向有关营办商查询相关条款,并根据条款与营办商商讨有关取消自动续约、终止合约及转台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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