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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延誤、遺失、損毀點算好?
22間航空公司處理一覽

行李延誤、遺失、損毀點算好?
22間航空公司處理一覽

旅遊業在疫後可算是最快復蘇的行業之一。然而,若旅程中出現行李延誤、遺失、損毀等狀況,消費者自然會感到十分掃興和困擾。據統計,全球去年每1,000名國際航班旅客中,約有19名旅客的行李遭處理不當,該數字是內陸航班的8倍。為使消費者更清楚了解遇到此等問題時的自身權益,本會調查了22間航空公司對於國際航班的行李賠償安排、申報方式、索償細節等,並檢視了有關國際公約賦予乘客的權利,供大眾參考。

寄艙行李損毀

維修行李箱

寄艙行李在運輸程過程中難免會有輕微的划痕或凹痕,航空公司一般毋須對這些正常磨損負責。然而,如行李箱因處理不當而有外殼崩裂等較嚴重的損毀,調查中有15間航空公司(#1至#3、#5、#7至#12、#14至#17、#20)表明會嘗試維修受損的行李箱。「澳洲航空」(#19)指出維修中心只設於澳洲,故此相關服務僅適用於澳洲航線;「埃塞俄比亞航空」(#22)則表示維修服務需視乎情況而定。

 

假如行李箱無法維修,有19間航空公司亦表明可就行李箱的損毀給予金錢補償,另有15間公司指出可提供替代行李箱。消費者需留意,行李箱的補償金額受多方面影響,例如能否提供行李箱的購買單據、使用年份、航空公司使用的折舊率、公約的最高賠償額等,而替代行李箱的款式、牌子和價值亦未必與原有的行李箱完全一樣。消費者就行李損毀向航空公司索償時,宜把期望保持在合理範圍之內。

行李箱輪子與把手

參考美國運輸部發出的指引,倘若行李箱的輪子或把手等突出部件受損,航空公司不應將其當作正常磨損而拒絕乘客的索償。然而本會的是次調查發現,只有「日本航空」(#2)、「國泰航空」(#3)、「大灣區航空」(#7)、「大韓航空」(#10)、「英國航空」(#14)、「德國漢莎航空」(#15)、「阿聯酋航空」(#20)、「埃塞俄比亞航空」(#22)共8間的航空公司指出會為上述損壞的部件負責;「中華航空」(#5)、「香港快運航空」(#9)、「泰國國際航空」(#12)表明不會承擔責任;其餘的航空公司則有各自的詮譯或未有提及具體做法。

 

在本港的過往案例中,有一定的理據支持行李的輪子和把手可以視作一個完整行李箱的組成部分。外國亦有案例表明航空公司不可就行李的突出部件當成行李的固有缺陷、質量問題或瑕疵,由此試圖降低自身對行李損傷的賠償責任。此外,根據《蒙特利爾公約》第26條,任何旨在免除公約規定的承運人責任或者降低公約規定的責任限額的條款,均屬無效;《華沙公約》的第23條亦有相同規定。綜合以上觀點,本會認為航空公司假如不就行李箱輪子和把手的損毀或遺失負責,有可能違反公約規定。在此情況下,消費者可引用上述理據反對航空公司的決定,要求公司作出合理賠償。如有需要,消費者可向本會尋求協助,或遁法律途徑向航空公司追討損失。

易碎物品與貴重物品

若置於寄艙行李內易碎物品與貴重物品在運輸過程中受損,而乘客事前又未有向航空公司作出申報,航空公司須否對此負責?根據《蒙特利爾公約》第17條,對於因託運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而產生的損失,只要造成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事件是在飛機上或者在託運行李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間內發生的,承運人就應當承擔責任;《華沙公約》的第18條亦有相近描述。然而,假如消費者未有妥善包裝好寄艙行李內的易碎物品,航空公司或可引用《蒙特利爾公約》第20條或《華沙公約》第21條,以乘客的疏忽為由免除全部或部分的賠償責任。

 

調查顯示,只有「中國東方航空」(#6)和「泰國國際航空」(#12)提及會為易碎和貴重物品的損壞賠償,而多達9間航空公司(#1、#3、#5、#7、#10、#13、#19至#21)則表示不會承擔責任。「英國航空」(#14)、「澳洲航空」(#19)與「卡塔爾航空」(#21)更聲稱會引用公約的有關條文或利用其他抗辯手段以應對易碎和貴重物品的索償。假如易碎物品經妥善包裝,「德國漢莎航空」(#15)、「加拿大航空」(#16)、「美國聯合航空」(#17)或會對該些物品承擔責任,但乘客或須出示相片等以作證明;「埃塞俄比亞航空」(#22)則指,若寄艙行李箱受損,航空公司或會為易碎物品的損壞負責。貴重物品方面,調查的航空公司大多都未有表明接受相關索償。

 

本會建議消費者,盡可能把易碎和貴重物品放置於手提行李,以減低物品於運輸過程受損的機會。如因實際需要而把有關物品寄艙,亦應將其妥善包好,並拍照記錄物品狀況,以便日後需要索償時能提供相關證據。假如旅程中購買了價值較高的物品,例如是名牌手袋、珠寶首飾、古董瓷器等,消費者亦可考慮為物品加購貴重品保險,或是向航空公司另行申報行李價值,以享有更全面保障。不過,假如航空公司已表明易碎和貴重物品不得託運,但消費者仍決定把上述物品寄艙,自身亦須承擔有關風險。

申報方式與時限

普遍來說,消費者在領取寄艙行李後,應仔細檢查行李箱有否出現正常磨損以外的較嚴重損傷。如發現行李受損,應立刻前往航空公司的行李服務櫃位作出申報,以索取「行李事故報告書」作日後索償之用。若果消費者在離開機場後方發現行李受損,務必如公約所示,在領取行李起計7日內向航空公司報告。

 

雖然調查中的絕大多數航空公司表示會接納事後的行李損毀報告,但有關申報或需乘客另行提供證據,以證明該損害是於航空公司的運輸途中而非乘客提取行李之後所造成。相反,「香港航空」(#8)與「香港快運航空」(#9)表明不會受理未有即時提出的行李損毀申索,亦指事後報備者所獲發的行李損毀報告僅可用於旅行保險索償;「宿霧太平洋航空」(#4)都不會接納有關的事後申索,除非公約另有允許。

 

有見及此,消費者應緊記在離開行李提取大堂或機場前,再三檢視行李箱有否受損。為進一步保障自身權益,本會亦建議消費者把行李寄艙前,以相片或影片形式記錄行李狀況。若領取行李之後發現有損壞,亦應為損毀的部分以不同角度拍照存檔,並在獲得賠償前保留該損毀的行李箱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