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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延误、遗失、损毁点算好?
22间航空公司处理一览

行李延误、遗失、损毁点算好?
22间航空公司处理一览

旅游业在疫后可算是最快复苏的行业之一。然而,若旅程中出现行李延误、遗失、损毁等状况,消费者自然会感到十分扫兴和困扰。据统计,全球去年每1,000名国际航班旅客中,约有19名旅客的行李遭处理不当,该数字是内陆航班的8倍。为使消费者更清楚了解遇到此等问题时的自身权益,本会调查了22间航空公司对于国际航班的行李赔偿安排、申报方式、索偿细节等,并检视了有关国际公约赋予乘客的权利,供大众参考。

寄舱行李损毁

维修行李箱

寄舱行李在运输程过程中难免会有轻微的划痕或凹痕,航空公司一般毋须对这些正常磨损负责。然而,如行李箱因处理不当而有外壳崩裂等较严重的损毁,调查中有15间航空公司(#1至#3、#5、#7至#12、#14至#17、#20)表明会尝试维修受损的行李箱。「澳洲航空」(#19)指出维修中心只设于澳洲,故此相关服务仅适用于澳洲航线;「埃塞俄比亚航空」(#22)则表示维修服务需视乎情况而定。

 

假如行李箱无法维修,有19间航空公司亦表明可就行李箱的损毁给予金钱补偿,另有15间公司指出可提供替代行李箱。消费者需留意,行李箱的补偿金额受多方面影响,例如能否提供行李箱的购买单据、使用年份、航空公司使用的折旧率、公约的最高赔偿额等,而替代行李箱的款式、牌子和价值亦未必与原有的行李箱完全一样。消费者就行李损毁向航空公司索偿时,宜把期望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

行李箱轮子与把手

参考美国运输部发出的指引,倘若行李箱的轮子或把手等突出部件受损,航空公司不应将其当作正常磨损而拒绝乘客的索偿。然而本会的是次调查发现,只有「日本航空」(#2)、「国泰航空」(#3)、「大湾区航空」(#7)、「大韩航空」(#10)、「英国航空」(#14)、「德国汉莎航空」(#15)、「阿联酋航空」(#20)、「埃塞俄比亚航空」(#22)共8间的航空公司指出会为上述损坏的部件负责;「中华航空」(#5)、「香港快运航空」(#9)、「泰国国际航空」(#12)表明不会承担责任;其余的航空公司则有各自的诠译或未有提及具体做法。

 

在本港的过往案例中,有一定的理据支持行李的轮子和把手可以视作一个完整行李箱的组成部分。外国亦有案例表明航空公司不可就行李的突出部件当成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问题或瑕疵,由此试图降低自身对行李损伤的赔偿责任。此外,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26条,任何旨在免除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华沙公约》的第23条亦有相同规定。综合以上观点,本会认为航空公司假如不就行李箱轮子和把手的损毁或遗失负责,有可能违反公约规定。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引用上述理据反对航空公司的决定,要求公司作出合理赔偿。如有需要,消费者可向本会寻求协助,或遁法律途径向航空公司追讨损失。

易碎物品与贵重物品

若置于寄舱行李内易碎物品与贵重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受损,而乘客事前又未有向航空公司作出申报,航空公司须否对此负责?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飞机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华沙公约》的第18条亦有相近描述。然而,假如消费者未有妥善包装好寄舱行李内的易碎物品,航空公司或可引用《蒙特利尔公约》第20条或《华沙公约》第21条,以乘客的疏忽为由免除全部或部分的赔偿责任。

 

调查显示,只有「中国东方航空」(#6)和「泰国国际航空」(#12)提及会为易碎和贵重物品的损坏赔偿,而多达9间航空公司(#1、#3、#5、#7、#10、#13、#19至#21)则表示不会承担责任。「英国航空」(#14)、「澳洲航空」(#19)与「卡塔尔航空」(#21)更声称会引用公约的有关条文或利用其他抗辩手段以应对易碎和贵重物品的索偿。假如易碎物品经妥善包装,「德国汉莎航空」(#15)、「加拿大航空」(#16)、「美国联合航空」(#17)或会对该些物品承担责任,但乘客或须出示相片等以作证明;「埃塞俄比亚航空」(#22)则指,若寄舱行李箱受损,航空公司或会为易碎物品的损坏负责。贵重物品方面,调查的航空公司大多都未有表明接受相关索偿。

 

本会建议消费者,尽可能把易碎和贵重物品放置于手提行李,以减低物品于运输过程受损的机会。如因实际需要而把有关物品寄舱,亦应将其妥善包好,并拍照记录物品状况,以便日后需要索偿时能提供相关证据。假如旅程中购买了价值较高的物品,例如是名牌手袋、珠宝首饰、古董瓷器等,消费者亦可考虑为物品加购贵重品保险,或是向航空公司另行申报行李价值,以享有更全面保障。不过,假如航空公司已表明易碎和贵重物品不得托运,但消费者仍决定把上述物品寄舱,自身亦须承担有关风险。

申报方式与时限

普遍来说,消费者在领取寄舱行李后,应仔细检查行李箱有否出现正常磨损以外的较严重损伤。如发现行李受损,应立刻前往航空公司的行李服务柜位作出申报,以索取「行李事故报告书」作日后索偿之用。若果消费者在离开机场后方发现行李受损,务必如公约所示,在领取行李起计7日内向航空公司报告。

 

虽然调查中的绝大多数航空公司表示会接纳事后的行李损毁报告,但有关申报或需乘客另行提供证据,以证明该损害是于航空公司的运输途中而非乘客提取行李之后所造成。相反,「香港航空」(#8)与「香港快运航空」(#9)表明不会受理未有即时提出的行李损毁申索,亦指事后报备者所获发的行李损毁报告仅可用于旅行保险索偿;「宿雾太平洋航空」(#4)都不会接纳有关的事后申索,除非公约另有允许。

 

有见及此,消费者应紧记在离开行李提取大堂或机场前,再三检视行李箱有否受损。为进一步保障自身权益,本会亦建议消费者把行李寄舱前,以相片或影片形式记录行李状况。若领取行李之后发现有损坏,亦应为损毁的部分以不同角度拍照存档,并在获得赔偿前保留该损毁的行李箱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