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買賣涉及的金額龐大,加上香港與內地在房地產法規及買賣流程等方面存在差異,消費者作出決定時必須謹慎,本會希望透過以下個案分享提醒消費者於大灣區置業時須注意之事項。
應向地產代理或中介公司要求查閱有關樓盤地段位置及用地性質的政府批文或地圖,以確認樓盤所在地的確實位置及用地性質;
要確定樓盤確實存在及依法建設,並要確定樓盤是否獲准對外銷售;
各地樓盤須付的稅項不同,在購買前應瞭解清楚;亦要留意在轉讓物業時可能要繳付的稅項;
在落訂前必須查詢樓盤的交吉日期;和未能按期完成工程的延誤及賠償安排;
發展商提供的優惠應在買賣合約中列明,亦要留意合約上的用字遣詞及贈送的形式,以提防有文字上的漏洞;
若有租金保證,應留意合約上是否詳細列明有關包租年期、租賃用途、租賃價格、租金淨收入回報、不足的租金由誰支付、包租期過後的交樓安排等細節。要注意的是即使合約作出保證,也要衡量保證人是否有能力承擔保證;
可透過樓盤所在地的政府、法律服務機構、顧問公司等,瞭解物業發展的情況及其他資料,包括發展商的聲譽和財政實力;
不同地方的房屋相關政策可能不同,如有任何疑問,應先向當地的政府機關了解或向專業人士查詢。
消費者透過內地中介公司以15萬多元人民幣購買深圳一個住宅單位,其後她收到合約,發現單位面積比先前中介所說的小;此外,合約上的樓價為11萬多元人民幣,她向中介查詢後,才得悉4萬元人民幣為另一公司(乙公司)收取的「團購服務費」;消費者又發現單位到車站需步行45分鐘,但中介推銷時所述的15分鐘為多。消費者對以上問題感到十分不滿,並要求取消交易但被拒。
本會跟進
由於涉案的中介公司為內地公司,在取得消費者同意下案件轉交深圳消委會跟進,該會嘗試調解但不成功,乙公司表示消費者於購房時已享受相應的優惠,而4萬元已轉付給中介公司,消費者可考慮向中介公司追討。
消費者透過香港中介公司購買惠州一單位,他先付了數萬元人民幣訂金,但及後因疫情無法親身到惠州繳交餘下樓價。他根據中介公司建議將餘款交予該公司,該公司會再轉交內地發展商,而買樓發票會寄回香港給他辦理國土局註冊,以便取得房產証。可是,他在付款後只收到單位鎖匙,一直未有收到發票,內地發展商更表示未有收過樓價餘款,他再向中介公司查詢,但已聯絡不上。
本會跟進
本會一直未有收到中介公司的回覆,因此未能為雙方進行調停。
消費者透過香港中介公司購買惠州一價值百多萬人民幣的物業,分數次向這公司繳清了樓價,但後來內地發展商向他表示尚欠數十萬元未支付,因此不會交樓。消費者懷疑中介公司沒有把他支付的所有款項轉交發展商,因此打算向該公司查問,但該公司已人去樓空。
本會跟進
本會一直未有收到中介公司的回覆,因此未能為雙方進行調停。
消費者於2017年9月在香港展銷會有意購買一個中山住宅物業單位,當時中山市實施限購令,規定境外人士只可以在該市擁有一個物業。由於他已在中山擁有另一物業,發展商口頭承諾提供特別處理,消費者可待政策放寬後才進行正式網簽,或在限購政策期間隨時申請終止買賣並獲全數退款。消費者基於發展商的口頭承諾,同意並繳付全數樓價約800,000元人民幣。數年後,由於限購令仍未放寬,消費者向發展商申請退款,可是他一直未收到退款,發展商解釋沒有足夠資金退回。
本會跟進
本會一直未有收到發展商的回覆,因此未能為雙方進行調停。
消費者透過香港中介公司購買東莞兩個住宅單位,對方承諾會回贈12,000元人民幣,但交易後三年只收到2,000元人民幣;此外,他在支付約100,000元人民幣裝修費後三年裝修仍未動工,中介公司只是一直拖延。
本會跟進
中介公司向本會表示發展商未有支付其佣金,因此未能向投訴人提供回贈,消費者要求公司承諾一旦收到發展商佣金,必須向他提供回贈,公司暫未作出回覆。
消費者經發展商購買珠海一商品房,當時樓盤宣傳中表示會引進另一集團旗下的酒店,並以較市場高一倍的租金租回12年,消費者於簽署買賣合同後同時被安排簽署一份酒店委託經營管理協議,並交了85,000元酒店運營補貼費用,酒店要求15個月免租期。15個月免租期後,酒店即通知消費者解約,理由是樓盤位於保稅區,按規定不能住人。消費者表示認購書上的商品房用途是「公寓」,即可以住人。消費者懷疑受騙並向本會求助。
本會跟進
發展商的香港辦公室回覆本會,表示其內地辦公室正跟消費者商討解決方案,但沒有透露詳情。
消費者以二百多萬元人民幣向一家內地發展商購買了一個位於橫琴的商住兩用的單位,合約定明2021年至2022年完工。2023年初,消費者親身到該單位視察,發現當中完全沒有裝修及沒有洗手間。經投訴後,發展商只答應分期賠償40多萬人民幣。消費者不同意,並要求取消交易,但公司沒有回應。
本會跟進
發展商的香港辦公室回覆本會查詢時表示該辦公室跟有關項目無關,而其珠海部門正跟進事件,本會轉達上述回覆後,消費者未有聯絡本會要求再作跟進。
消費者被本港發展商「一成手期,兩年免息免供」安排吸引而簽署了物業買賣合約,並繳付訂金,但後來發展商指定的財務公司拒絕消費者的按揭申請,消費者認為發展商反口,要求退回訂金及取消交易。
本會跟進
在消費者成功申請本會的消費者訴訟基金後,發展商同意退訂,個案達成和解。
消費者透過地產代理購買了一個香港一手單位樓花,入住後發現售樓說明書的陳述有遺漏或跟事實不符,包括售樓說明書只顯示她的單位平台位置是擺放分體冷氣機的室外機,但她發現她的室外機原來是安裝在高兩層的單位平台,而她單位的平台上所放置的室外機是屬於低一層某單位的,消費者因此無法處理或清洗她自己的冷氣機及有關的接駁喉管,會出現發霉問題及影響健康;消費者又發現單位浴室近窗的天花外露,下雨後會積水,但售樓說明書卻沒有列明相關情況,如果有列明的話,她不會選購此單位;此外,消費者又發現發展商欠交該單位的印花稅。
本會跟進
發展商以已就個案向一手物業銷售監管局作出回覆為由而拒絕向本會提供資料,消費者考慮循法律途徑再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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