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國籍人士皆可在澳門自由買賣房地產,包括一手樓及二手樓,不設任何限制,因此在交易時,所使用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有所不同。澳門居民可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可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中國內地居民可使用內地居民身份證,持外國國籍人士可使用所屬國家護照,但不能使用所屬國家的身份證(如有)。
購買過程中,買家毋須一定透過地產代理,可直接向發展商購買。再者,法律並沒有對佣金作強行性規定,佣金多少,由買賣雙方與房地產中介協議而定。一般而言,中介會收取物業成交價的0.5%至1%作佣金,具體情況按實際交易而定。
港人或內地買家如委託地產代理購買或租賃澳門物業,根據法律,他們必須與有關的地產代理簽署中介合約,但屬諮詢、提供或使了解市場狀況及可供參觀的不動產的資訊者不在此限。
澳門自2024年4月起,已全面取消所有樓市「辣招」,包括取消特別印花税、額外印花税及取得印花税,同時放寬樓宇按揭措施,澳門居民和非澳門居民購置住宅按揭成數上限統一放寬至七成。購置經濟房屋按揭成數上限維持九成(但不同時期的按揭上限和買賣規定亦各有不同),並暫停實施按揭貸款利率上調2個百分點的壓力測試要求。
申請查屋紙:買樓前,準買家應前往物業登記局或透過「一戶通」申請物業登記書面報告(俗稱「查屋紙」),了解樓宇的法律狀況,包括房地產識別資料、獨立單位的識別資料、業權登錄資料、核實業主身份是否與賣家相符、樓宇的抵押狀況和是否涉及法律訴訟等,如購買一手樓,亦可於查屋紙中知悉該物業是否已具備樓宇使用准照(俗稱「入伙紙」)以及該准照的發出年份和單位用途等的資訊;
簽契:不動產買賣必須以公證書(俗稱「簽契」)形式作實,買賣雙方在公證員面前簽契後,業權才會由賣方正式轉到買方手上。買方可到任何一間公證署或擁有私人公證員資格的律師辦理有關手續。如果買方以抵押方式和銀行借款買樓宇,簽契時須與銀行簽訂抵押物業的樓宇公證書,簽署後公證署或公證人員只發出具法律效力的有關公證書的證明(俗稱副契),正本存於公證機構,直至還清貸款。一般來說,樓宇買賣和銀行借貸及抵押兩公證行為都會在同一份公證書中作出;
港人或內地買家可到在澳門有經營按揭業務的銀行申請按揭,不同銀行會有不同要求,一般而言,在填妥申請表和個人信貸報告同意書後,亦需提交以下文件:
澳門的按揭年期最長可達三十至三十五年,而貸款年期主要考慮樓齡及借款人年齡,一般為借款人年齡加還款期不超過65歲。
私人樓宇的獨立單位及共同部份分別屬於小業主所私有及共同所有,私有的部分維修責任自然歸業主,而樓宇共同部分維修責任則歸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大會——即俗稱「業主會」負責。
保安、清潔、處理住戶的投訴、負責公共設施的維修、公共水費及電費的繳交等。
收費計算要以小業主的單位面積呎數釐定,每呎管理費一般由0.5元至1.9元不等,如樓宇有會所設施,則收費會比舊式樓宇要高。
小業主必須為已做按揭的住宅單位結構購買火險。
有關樓宇維修保養的相關法律保障,可參考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而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則規範准入及從事涉及位於澳門的不動產的房地產中介業務;此外,樓宇交易買家的權益保障可參考澳門《民法典》。如有疑問或爭議,務必向專業的法律人員求助。
房屋局 |
聯絡電話:(+853) 2859 4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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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房地產相關權責:規範房地產中介業務、監管澳門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當中所涉及的程序和登記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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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國籍人士皆可在澳門自由買賣房地產,包括一手樓及二手樓,不設任何限制,因此在交易時,所使用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有所不同。澳門居民可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可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中國內地居民可使用內地居民身份證,持外國國籍人士可使用所屬國家護照,但不能使用所屬國家的身份證(如有)。
購買過程中,買家毋須一定透過地產代理,可直接向業主購買。再者,法律並沒有對佣金作強行性規定,佣金多少,由買賣雙方與房地產中介協議而定。一般而言,中介會收取物業成交價的0.5%至1%作佣金。
港人或內地買家如委託地產代理購買或租賃澳門物業,根據法律,他們必須與有關的地產代理簽署中介合約,但屬諮詢、提供或使了解市場狀況及可供參觀的不動產的資訊者不在此限。
澳門自2024年4月起,已全面取消所有樓市「辣招」,包括取消特別印花税、額外印花税及取得印花税,同時放寬樓宇按揭措施,澳門居民和非澳門居民購置住宅按揭成數上限統一放寬至七成。購置經濟房屋按揭成數上限維持九成,並暫停實施按揭貸款利率上調2個百分點的壓力測試要求。
物業估價:買家對個別心水二手物業有興趣後,應先聯絡銀行為有關物業估價,以確保賣家的開價是否合理,並查詢利率或還款年期等條款;
訂立買賣樓宇的臨時及正式買賣合約:地產代理會為買賣雙方預備,列明基本資料,雙方也可按自己的需要去作更改,期間賣方亦會收取買方部份款項(俗稱「細訂」,一般為樓價的3%至5%),亦會約定何時繳付「大訂」(「細訂」+「大訂」一般為樓價的10%)、交接物業和簽契的細節等。一般在簽署臨時合約後就可到銀行申請樓宇按揭,而雙方委任律師起草和審議正式買賣合約後,雙方正式簽署,亦要付清公證手續費、公證行為的印花稅、物業登記費、抵押登記費、律師費或其他倘有的費用等,合約亦要送往物業登記局登記;
繳付財產移轉印花稅(指根據所繳交的不動產移轉印花稅金額為基礎,再徵收5%的印花稅):由簽訂買賣樓宇的預約合同起計三十日內,應前往財政局申報,並繳付財產移轉印花稅;假如沒有簽訂買賣樓宇的預約合同,則須於簽契後三十日內繳納;
港人或內地買家可到在澳門有經營按揭業務的銀行申請按揭,不同銀行會有不同要求,一般而言,在填妥申請表和個人信貸報告同意書後,亦需提交以下文件:
私人樓宇的獨立單位及共同部份分別屬於小業主所私有及共同所有,私有的部分維修責任自然歸小業主,而樓宇共同部分維修責任則歸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大會——即俗稱「業主會」負責。假如購入後的二手房有潛建物,則還原清拆工程的責任屬物業所有人,故買家在購買前應檢查清楚樓宇有没有違規潛建物。
保安、清潔、處理住戶的投訴、負責公共設施的維修、公共水費及電費的繳交等。
收費計算要以小業主的單位面積呎數釐定,每呎管理費一般由0.5元至1.9元不等,如樓宇有會所設施,則收費會比舊式樓宇要高。
小業主必須為已做按揭的住宅單位結構購買火險。
有關樓宇維修保養的相關法律保障,可參考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而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則規範准入及從事涉及位於澳門的不動產的房地產中介業務;此外,樓宇交易買家的權益保障可參考澳門《民法典》。如有疑問或爭議,務必向專業的法律人員求助。
房屋局 |
聯絡電話:(+853) 2859 4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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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房地產相關權責:規範房地產中介業務、監管澳門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當中所涉及的程序和登記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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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國籍人士皆可在澳門自由租賃房地產,不設任何限制,因此所使用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有所不同。澳門居民可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可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中國內地居民可使用內地居民身份證,持外國國籍人士可使用所屬國家護照,但不能使用所屬國家的身份證(如有)。
租賃過程中,承租人毋須一定透過地產代理,可直接向業主承租。再者,法律並沒有對佣金作強行性規定,佣金多少,由租賃雙方與房地產中介協議而定。一般而言,中介會收取一個月租金作服務費。
港人或內地人如委託地產代理購買或租賃澳門物業,根據法律,他們必須與有關的地產代理簽署中介合約,但屬諮詢、提供或使了解市場狀況及可供參觀的不動產的資訊者不在此限。
留意其他費用:留意租金是否已包括管理費或雜費,管理費一般由業主負擔;
確定起租日期:遷入及起租日期可以有所不同,須向業主作實;
*按澳門《民法典》第1038條(單方終止)
一、不動產租賃期屆滿後,無任何一方當事人按約定或法律規定之時間及方式提出單方終止者,合同即告續期。
二、然而,如從不動產租賃開始至合同期滿或至其續期期滿不足三年,則出租人無權在期滿時單方終止合同。
三、續期之期間相同於合同之原定期間;然而,如合同期間超過一年,則續期之期間僅為一年,但另有訂定者除外。
第1039條(單方終止之通知)
一、一方立約人須至少提前下列期間,以書面方式將其對合同之單方終止通知他方立約人:
a) 為期六年或六年以上之租賃,一百八十日;
b) 為期一年或一年以上六年以下之租賃,九十日;
c) 為期三個月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租賃,三十日;
d) 為期三個月以下之租賃,租賃期之三分之一。
二、上款所指之提前期間係由合同期間或續期期間屆滿時起計。
故此,如需終止合同,應按上述規定及期限通知對方。
第1044條(由承租人作出之單方廢止)
一、承租人有權在合同或其續期之期間屆滿前終止租賃,為此須向出租人作出書面通知,該通知最遲須在產生終止效力前九十日作出,但在合同中另訂較短之提前期者除外。
二、承租人按上款規定行使單方廢止權者,出租人即有權獲得相當於一個月之租金作為補償,但另有訂定者除外;然而,所訂定之賠償額不得超過兩個月之租金,否則減至此數額。
房屋的日常維護和修葺,由業主負責,但雙方要承擔各自的義務。詳細可參考:https://www.dsaj.gov.mo/showpdfs/3796.pdf
按澳門《民法典》第992條(對承租人之償還)
一、就按照第九百九十條及第九百九十一條之規定而進行之工程,如出租人不自願支付有關開支,則承租人得在其租金內扣除工程費及法定利息,但每次扣除額不得超過租金之百分之七十,直至全部償還為止。
二、上款之規定不影響出租人有權循一般途徑就工程費提出爭議,如屬第九百九十一條所指之情況,則亦不影響出租人有權就工程之必要性及緊急性提出爭議。
註:第九百九十條(由承租人進行工程)
一、出租人經有權限實體通知後仍未在所定出之期間內展開依法歸其負責之保養或改善工程時,承租人得進行有關工程。
二、然而,承租人在展開工程前,應編製有關開支預算,並以書面方式通知出租人,而預算所示之價額即為出租人所負擔之最高限額。
三、承租人有數人時,以上兩款之規定對共用部分之適用,取決於至少半數承租人之同意,而該同意對其餘之承租人具約束力。
第991條(緊急工程)
一、對須急切進行而不容受司法程序拖延之工程,如出租人遲延履行其進行工程之義務,則承租人得無須經司法程序而逕自進行工程,並有權要求償還有關開支。
二、如工程緊急不容許任何延誤,則無論出租人是否處於遲延,承租人均得進行有關工程,並有權要求償還有關開支,但須在進行工程之同時通知出租人。
保安、清潔、處理住戶的投訴、負責公共設施的維修、公共水費及電費的繳交等。
收費計算要以小業主的單位面積呎數釐定,每呎管理費一般由0.5元至1.9元不等,如樓宇有會所設施,則收費會比舊式樓宇要高。
有關樓宇租賃的權益保障,可參考澳門《民法典》(第十一節 ── 不動產租賃,第1029條至第1044條)關於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之相關規定。如有疑問或爭議,務必向專業的法律人員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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