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者意见
海关意见
一般在香港供应的玩具及儿童产品,包括儿童推车,其安全受《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条例)及其附属规例所监管。根据条例,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在出售儿童推车时,须符合条例《附表2》内该产品订明的三套产品标准其中一套标准内所载全部适用于该产品的规定。该三套产品标准包括 (1) 欧洲标准 BS EN 1888-1:2018及BS EN 1888-2:2018,(2) 美国材料及试验学会标准 ASTM F833-19 及 (3) 澳洲 / 新西兰联合标准 AS/NZS 2088:2013。此外,《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附加安全标准或规定)规例》(《规例》)亦规定,在本港出售的玩具及儿童产品,必须符合该《规例》所订明的附加安全标准或规定,包括须附有识别标记(即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及香港地址)和适用于该产品的双语警示或警告(即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处置的任何警示或警告)等资料及须符合玩具及儿童产品所含塑化剂的浓度规定。
就今次消费者委员会的测试报告中所提及未能通过欧洲标准测试之产品,海关已作出跟进。海关一向十分关注玩具及儿童产品的安全问题,亦有常设机制,透过风险评估,就不同类型之产品进行巡查及抽取相关样本作合适的安全测试。根据《条例》,违例者如属首次定罪,可被罚款$10万及监禁1年,而其后各次定罪,可被罚款$50万及监禁2年。
厂商意见
「Silver Cross」(#6)的生产商认为本会的安全测试结果有争议,并指出#6已由独立认可实验室证明通过欧洲安全标准BS EN 1888-1:2018及BS EN 1888-2:2018的测试要求。
「Babystyle」(#7)的生产商表示联同数间独立验室都不同意本会的安全测试结果。生产商又指#7在多个国家销售,以及于不同国家的实验室进行测试,从未收到有关是次测试中所发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