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如何规管企业漂绿
虽然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加上漂绿现象层出不穷,但是全球大部分地区,对于防漂绿的立法其实还处于起步阶段,仍有很多地方没有专门的法例针对企业的漂绿行为,仅以现行法例,对相关现象进行规管。例如,新加坡广告标准管理局(ASAS)根据《新加坡广告行为准则》(SCAP)发布了广告指南,以确保广告商的所有宣传都有准确和充分的根据。
在香港,目前并没有专门法例针对漂绿,主要依赖《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对企业虚假绿色声明进行规管。《商品说明条例》禁止商户在营商过程中(包括商品和服务的广告)使用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商品说明,企业相关的绿色声明如果被证明是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达关键程度,就有可能构成虚假商品说明罪。此外,若企业遗漏、隐藏重要资料;以不明确、难以理解、含糊或不适时的方式提供重要资料;或未能表露其商业用意,因而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一般消费者作出本来不会作出的交易决定,可能构成误导性遗漏罪。此外,若商户作出虚假的事实陈述以诱使消费者与其订立合约,有可能构成普通法下的失实陈述,消费者可根据《失实陈述条例》向法庭申请,要求撤销合约及追讨赔偿。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本港近年亦有加强企业对于ESG的披露要求。例如,证监会于2021年刊发了《致证监会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的管理公司的通函——环境、社会及管治基金》为以ESG因素作为主要投资重点的基金(「ESG基金」)发出加强披露的指引,并加入了关于ESG基金进行及披露定期评估以及汇报如何纳入ESG因素的新规,该通函已于2022年生效。
加强对企业漂绿的监管是大势所趋,随着不同地区已陆续有针对漂绿的法规和措施,港府亦可借鉴及参考,以更有效地保障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