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银行保险箱合约的免责条款过时-《选择》月刊第337期

  • 2004.11.15

消费者委员会的调查发现,有大比数的银行都不会负责租户存放在保险箱内物件的损失。

21间银行於上月向消委会提供保险箱条款,其中16间(76%)说明,租户存放在保险箱的物件如有损失,银行概不负责。

5间银行则列明若因银行或其职员疏忽至导致损失,银行会作赔偿。其中4间注明赔偿上限,分别为一千元(3间)或保险箱的一年租金(1间),1间没有提及赔偿上限。

消委会极之关注银行就有关服务所制定的服务合约,条款苛刻和过时。

消委会指出,香港法例第71章《管制免责条款条例》规定,免责条款必须符合合理标准的范围。消费者即使已签署了含有免责条款的租约,也可视乎情况追究银行疏忽的法律责任。

据消委会所知,有关情况在短期内会改善。

首先,金融管理局已要求各认可机构全面检讨保险箱的租用条款,而银行营运守则委员会亦会研究如何在现存的营运守则下改善认可机构采用免责条款的情况。

第二,银行公会已成立了特别工作小组,向各认可机构提供关於保险箱最佳营运方式的建议。

此外,消委会亦指出,公众人士难以取得租用银行保险箱的充份资料。

消委会职员曾以一般顾客身份接触19家银行,其中大部份只提供保险箱尺寸、位於该分行保险箱年租、遗失锁匙和凿箱收费等资料。只有两家银行应要求即时提供有关条款和章程。网上能搜寻到这个服务的资料甚少。

调查又显示,只有8家(38%)银行在其租用合约的条款内提示租用保险箱人士自行购买保险。

消费者选用银行保险箱服务前,宜先参考11月份的《选择》月刊内的调查结果。

消费者委员会保留所有关于《选择》月刊及网上《选择》( https://echoice.consumer.org.hk/ ) 的权利 (包括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