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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回应香港竞争政策未来路向公众讨论文件

  • 2007.02.06

消费者委员会重申,香港有需要定立跨行业的公平竞争法。

竞争法对经济和消费者权益的影响极为深远,消委会支持政府就有关课题徵询公众意见,3个月的谘询期已于昨天(二月五日)结束。

消委会支持定立跨行业公平竞争法,并指出,只适用于个别行业的竞争法流于片面,未能有效地确保公平竞争。

意见书回应政府有关竞争法立法的需要丶范畴丶监管机制和推行等方面的谘询,并指出一些对跨行业竞争法的误解。

首先,消委会坚信跨行业竞争法会增加本港的竞争力,不会破坏香港营商环境的优势。近年,国际上越来越多国家实施了公平竞争法。

根据传统基金 2006 年发表的全球国家及地区竞争力排名,美国名列首位,而该国亦是全球第一个推行跨行业公平竞争法的国家。

消委会关注目前除了电讯和广播业外,并没有跨行业公平竞争法,其他所有行业的竞争者若合谋定价丶或协议分配市场,并不违法。这情况明显需要纠正。

此外,消委会亦看不到有力理据,只规管某些行业或市场。

第二,消委会支持立法规管的范畴,集中于有严重妨碍市场竞争「目的」或「效果」的行为。

尽管建议中的法例不规管收购合并,消委会认为这需要审慎考虑。可立法赋予政府後备权力,以处理日後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收购合并。

此外,建议的法例应有豁免的安排,若某些行为带来的整体公众利益,远远超过其对市场竞争的损害,则可获豁免。

这应该有助减低中小企的忧虑。一些中小企担心引入竞争法後,会影响他们与其他中小企为提高其在市场竞争力的联合活动。

第三,本港应与其他先进经济体系看齐,成立独立的竞争管理局,委任全职主席和社会上有相关经验人士为委员会成员,并有专职调查的员工。

监管机构应可处理反竞争行为的指控丶作裁决和判处刑罚,而不是由法院审理个案。

第四,在执行方面,消委会支持只有管理局才有权作正式调查及起诉,中小企便毋须担心新法例会令他们面对大企业诉讼的威胁。自 1999 年以来,电讯管理调查的 28 宗被指为反竞争行为个案中,全部不涉及中小企。

根据中小企的定义,它们没有能力滥用市场力量,而竞争法目的是防止滥用市场优势,中小企实在是毋须忧虑。其实消委会接触为数不菲的中小企,他们均支持跨行业的竞争法,有部分因种种原因,不愿意公开发言支持立法。

这安排又可减少无关重要丶轻率和恶意投诉的滋扰。

管理局有效运作的关键,在于其有执法的权力,例如有权获取文件丶在宣誓情况下查问证人,与及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以协助调查反竞争行为。

消委会亦非常支持采用宽免计划,鼓励卡持尔成员公开有关卡特尔的存在和活动,换取免被起诉。

此外,所有违反新法例的竞争条款应负上民事法律责任,罚款额应与违规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成比例,并且具阻吓作用。竞争管理局不适合对有关人士作刑事处罚。

消委会指出,即使日後通过跨行业竞争法,政府应由竞争政策委员会或专责委员会继续在本港推动公平竞争政策,当政府在制定新政策或检讨现时政策时(例如开放本港的能源市场),评估其对公平竞争的影响。

消委会回应政府的竞争政策讨论文件 - 「促进自由竞争 保持经济动力」的意见书全文,可从该会网页 www.consumer.org.hk 下载。

今日 ( 二月六日 ) 记者招待会主持:
消委会主席陈家强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