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国籍人士皆可在澳门自由买卖房地产,包括一手楼及二手楼,不设任何限制,因此在交易时,所使用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所不同。澳门居民可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中国内地居民可使用内地居民身份证,持外国国籍人士可使用所属国家护照,但不能使用所属国家的身份证(如有)。
购买过程中,买家毋须一定透过地产代理,可直接向发展商购买。再者,法律并没有对佣金作强行性规定,佣金多少,由买卖双方与房地产中介协议而定。一般而言,中介会收取物业成交价的0.5%至1%作佣金,具体情况按实际交易而定。
港人或内地买家如委托地产代理购买或租赁澳门物业,根据法律,他们必须与有关的地产代理签署中介合约,但属谘询、提供或使了解市场状况及可供参观的不动产的资讯者不在此限。
澳门自2024年4月起,已全面取消所有楼市「辣招」,包括取消特别印花税、额外印花税及取得印花税,同时放宽楼宇按揭措施,澳门居民和非澳门居民购置住宅按揭成数上限统一放宽至七成。购置经济房屋按揭成数上限维持九成(但不同时期的按揭上限和买卖规定亦各有不同),并暂停实施按揭贷款利率上调2个百分点的压力测试要求。
申请查屋纸:买楼前,准买家应前往物业登记局或透过「一户通」申请物业登记书面报告(俗称「查屋纸」),了解楼宇的法律状况,包括房地产识别资料、独立单位的识别资料、业权登录资料、核实业主身份是否与卖家相符、楼宇的抵押状况和是否涉及法律诉讼等,如购买一手楼,亦可于查屋纸中知悉该物业是否已具备楼宇使用准照(俗称「入伙纸」)以及该准照的发出年份和单位用途等的资讯;
签契:不动产买卖必须以公证书(俗称「签契」)形式作实,买卖双方在公证员面前签契后,业权才会由卖方正式转到买方手上。买方可到任何一间公证署或拥有私人公证员资格的律师办理有关手续。如果买方以抵押方式和银行借款买楼宇,签契时须与银行签订抵押物业的楼宇公证书,签署后公证署或公证人员只发出具法律效力的有关公证书的证明(俗称副契),正本存于公证机构,直至还清贷款。一般来说,楼宇买卖和银行借贷及抵押两公证行为都会在同一份公证书中作出;
港人或内地买家可到在澳门有经营按揭业务的银行申请按揭,不同银行会有不同要求,一般而言,在填妥申请表和个人信贷报告同意书后,亦需提交以下文件:
澳门的按揭年期最长可达三十至三十五年,而贷款年期主要考虑楼龄及借款人年龄,一般为借款人年龄加还款期不超过65岁。
私人楼宇的独立单位及共同部份分别属于小业主所私有及共同所有,私有的部分维修责任自然归业主,而楼宇共同部分维修责任则归分层建筑物之所有人大会——即俗称「业主会」负责。
保安、清洁、处理住户的投诉、负责公共设施的维修、公共水费及电费的缴交等。
收费计算要以小业主的单位面积尺数厘定,每尺管理费一般由0.5元至1.9元不等,如楼宇有会所设施,则收费会比旧式楼宇要高。
小业主必须为已做按揭的住宅单位结构购买火险。
有关楼宇维修保养的相关法律保障,可参考第14/2017号法律《分层建筑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而第16/2012号法律<《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则规范准入及从事涉及位于澳门的不动产的房地产中介业务;此外,楼宇交易买家的权益保障可参考澳门《民法典》。如有疑问或争议,务必向专业的法律人员求助。
房屋局 |
联络电话:(+853) 2859 4875 |
|
---|---|---|
与房地产相关权责:规范房地产中介业务、监管澳门第14/2017号法律《分层建筑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当中所涉及的程序和登记等规定
|
任何国籍人士皆可在澳门自由买卖房地产,包括一手楼及二手楼,不设任何限制,因此在交易时,所使用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所不同。澳门居民可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中国内地居民可使用内地居民身份证,持外国国籍人士可使用所属国家护照,但不能使用所属国家的身份证(如有)。
购买过程中,买家毋须一定透过地产代理,可直接向业主购买。再者,法律并没有对佣金作强行性规定,佣金多少,由买卖双方与房地产中介协议而定。一般而言,中介会收取物业成交价的0.5%至1%作佣金。
港人或内地买家如委托地产代理购买或租赁澳门物业,根据法律,他们必须与有关的地产代理签署中介合约,但属谘询、提供或使了解市场状况及可供参观的不动产的资讯者不在此限。
澳门自2024年4月起,已全面取消所有楼市「辣招」,包括取消特别印花税、额外印花税及取得印花税,同时放宽楼宇按揭措施,澳门居民和非澳门居民购置住宅按揭成数上限统一放宽至七成。购置经济房屋按揭成数上限维持九成,并暂停实施按揭贷款利率上调2个百分点的压力测试要求。
物业估价:买家对个别心水二手物业有兴趣后,应先联络银行为有关物业估价,以确保卖家的开价是否合理,并查询利率或还款年期等条款;
订立买卖楼宇的临时及正式买卖合约:地产代理会为买卖双方预备,列明基本资料,双方也可按自己的需要去作更改,期间卖方亦会收取买方部份款项(俗称「细订」,一般为楼价的3%至5%),亦会约定何时缴付「大订」(「细订」+「大订」一般为楼价的10%)、交接物业和签契的细节等。一般在签署临时合约后就可到银行申请楼宇按揭,而双方委任律师起草和审议正式买卖合约后,双方正式签署,亦要付清公证手续费、公证行为的印花税、物业登记费、抵押登记费、律师费或其他倘有的费用等,合约亦要送往物业登记局登记;
缴付财产移转印花税(指根据所缴交的不动产移转印花税金额为基础,再征收5%的印花税):由签订买卖楼宇的预约合同起计三十日内,应前往财政局申报,并缴付财产移转印花税;假如没有签订买卖楼宇的预约合同,则须于签契后三十日内缴纳;
港人或内地买家可到在澳门有经营按揭业务的银行申请按揭,不同银行会有不同要求,一般而言,在填妥申请表和个人信贷报告同意书后,亦需提交以下文件:
私人楼宇的独立单位及共同部份分别属于小业主所私有及共同所有,私有的部分维修责任自然归小业主,而楼宇共同部分维修责任则归分层建筑物之所有人大会——即俗称「业主会」负责。假如购入后的二手房有潜建物,则还原清拆工程的责任属物业所有人,故买家在购买前应检查清楚楼宇有没有违规潜建物。
保安、清洁、处理住户的投诉、负责公共设施的维修、公共水费及电费的缴交等。
收费计算要以小业主的单位面积尺数厘定,每尺管理费一般由0.5元至1.9元不等,如楼宇有会所设施,则收费会比旧式楼宇要高。
小业主必须为已做按揭的住宅单位结构购买火险。
有关楼宇维修保养的相关法律保障,可参考第14/2017号法律《分层建筑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而第16/2012号法律<《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则规范准入及从事涉及位于澳门的不动产的房地产中介业务;此外,楼宇交易买家的权益保障可参考澳门《民法典》。如有疑问或争议,务必向专业的法律人员求助。
房屋局 |
联络电话:(+853) 2859 4875 |
|
---|---|---|
与房地产相关权责:规范房地产中介业务、监管澳门第14/2017号法律《分层建筑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当中所涉及的程序和登记等规定
|
任何国籍人士皆可在澳门自由租赁房地产,不设任何限制,因此所使用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所不同。澳门居民可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中国内地居民可使用内地居民身份证,持外国国籍人士可使用所属国家护照,但不能使用所属国家的身份证(如有)。
租赁过程中,承租人毋须一定透过地产代理,可直接向业主承租。再者,法律并没有对佣金作强行性规定,佣金多少,由租赁双方与房地产中介协议而定。一般而言,中介会收取一个月租金作服务费。
港人或内地人如委托地产代理购买或租赁澳门物业,根据法律,他们必须与有关的地产代理签署中介合约,但属谘询、提供或使了解市场状况及可供参观的不动产的资讯者不在此限。
留意其他费用:留意租金是否已包括管理费或杂费,管理费一般由业主负担;
确定起租日期:迁入及起租日期可以有所不同,须向业主作实;
*按澳门《民法典》第1038条(单方终止)
一、不动产租赁期届满后,无任何一方当事人按约定或法律规定之时间及方式提出单方终止者,合同即告续期。
二、然而,如从不动产租赁开始至合同期满或至其续期期满不足三年,则出租人无权在期满时单方终止合同。
三、续期之期间相同于合同之原定期间;然而,如合同期间超过一年,则续期之期间仅为一年,但另有订定者除外。
第1039条(单方终止之通知)
一、一方立约人须至少提前下列期间,以书面方式将其对合同之单方终止通知他方立约人:
a) 为期六年或六年以上之租赁,一百八十日;
b) 为期一年或一年以上六年以下之租赁,九十日;
c) 为期三个月或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之租赁,三十日;
d) 为期三个月以下之租赁,租赁期之三分之一。
二、上款所指之提前期间系由合同期间或续期期间届满时起计。
故此,如需终止合同,应按上述规定及期限通知对方。
第1044条(由承租人作出之单方废止)
一、承租人有权在合同或其续期之期间届满前终止租赁,为此须向出租人作出书面通知,该通知最迟须在产生终止效力前九十日作出,但在合同中另订较短之提前期者除外。
二、承租人按上款规定行使单方废止权者,出租人即有权获得相当于一个月之租金作为补偿,但另有订定者除外;然而,所订定之赔偿额不得超过两个月之租金,否则减至此数额。
房屋的日常维护和修葺,由业主负责,但双方要承担各自的义务。详细可参考:https://www.dsaj.gov.mo/showpdfs/3796.pdf
按澳门《民法典》第992条(对承租人之偿还)
一、就按照第九百九十条及第九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而进行之工程,如出租人不自愿支付有关开支,则承租人得在其租金内扣除工程费及法定利息,但每次扣除额不得超过租金之百分之七十,直至全部偿还为止。
二、上款之规定不影响出租人有权循一般途径就工程费提出争议,如属第九百九十一条所指之情况,则亦不影响出租人有权就工程之必要性及紧急性提出争议。
注:第九百九十条(由承租人进行工程)
一、出租人经有权限实体通知后仍未在所定出之期间内展开依法归其负责之保养或改善工程时,承租人得进行有关工程。
二、然而,承租人在展开工程前,应编制有关开支预算,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出租人,而预算所示之价额即为出租人所负担之最高限额。
三、承租人有数人时,以上两款之规定对共用部分之适用,取决于至少半数承租人之同意,而该同意对其余之承租人具约束力。
第991条(紧急工程)
一、对须急切进行而不容受司法程序拖延之工程,如出租人迟延履行其进行工程之义务,则承租人得无须经司法程序而迳自进行工程,并有权要求偿还有关开支。
二、如工程紧急不容许任何延误,则无论出租人是否处于迟延,承租人均得进行有关工程,并有权要求偿还有关开支,但须在进行工程之同时通知出租人。
保安、清洁、处理住户的投诉、负责公共设施的维修、公共水费及电费的缴交等。
收费计算要以小业主的单位面积尺数厘定,每尺管理费一般由0.5元至1.9元不等,如楼宇有会所设施,则收费会比旧式楼宇要高。
有关楼宇租赁的权益保障,可参考澳门《民法典》(第十一节 ―― 不动产租赁,第1029条至第1044条)关于不动产租赁法律制度之相关规定。如有疑问或争议,务必向专业的法律人员求助。
房屋局 |
联络电话:(+853) 2859 4875 |
|
---|---|---|
与房地产相关权责:规范房地产中介业务、监管澳门第14/2017号法律《分层建筑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当中所涉及的程序和登记等规定
|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资讯最后更新日期为2024年12月,所有资讯只供一般参考,并非法律意见或其他专业意见,亦不得作为此等意见的依据。如有需要,可谘询法律或专业人士的意见。一切数据、政策或法律定义,均以有关政府及各单位机关最近公布的为准,本会不会为买家或承租人的行为或决定负上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