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蚊产品的规管
驱蚊产品的规管
在本港,规管除害剂的相关法例为《除害剂条例》,根据该条例,渔农自然护理署监管除害剂的入口、制造、售卖及供应,而除害剂的注册记录册的第1部分,载列了已注册的一般家居即用型的除害剂,然而,该条例涵盖的范围不包括会直接施用在人体的驱蚊产品。
以往含有避蚊胺成分的驱蚊产品须以注册药物形式在本地巿面出售。2005年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辖下的药物注册委员会检视含有避蚊胺成分已注册作驱蚊产品,并参考外地对有关产品的管制,决定这些驱蚊产品并不属于药剂制品。本会期望当局参考其他国家例如美国或加拿大,对驱蚊产品有较完善的规管,包括产品需要标示活性成分、浓度以及声称的效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