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分享
个案一:供电设施不稳定 充电逾11小时不足50kWh(千瓦小时)
王先生习惯在晚上替电动车充电,早上拔除充电线。他使用A公司在所住屋苑停车场设置的充电站逾10次,购买过夜的12小时中速充电服务,收费约$125。然而,王先生翌日早上醒来打开应用程式时,发现充电桩会在半夜突然停止充电,并需要他透过应用程式手动重启充电。查阅纪录后,他发现5月中旬充电667分钟,却只充了44kWh;5月下旬充电719分钟,最终只充了41.1kWh。
A公司的收费方式是按时及按量收费,王先生购买的是12小时50 kWh的计划,A公司宣称每小时可提供最高6kW(千瓦)的电力,理应在8小时左右达到50kWh。王先生期望每天早上醒来时电动车已充满电,以配合安排行程。然而,充电不足的问题却屡次出现,令他不只蒙受金钱损失,更为生活带来不便。王先生遂向本会投诉,希望A公司改善服务质素,并退还因充电不足而多收的款项。
本会跟进
A公司回复本会表示,该充电站因受设备限制,系统会在电力骤降时触发停止充电保护,导致充电不足。A公司对此表示歉意,并同意退还因充电不足而多收的款项。最终,王先生接受退款安排;而A公司表示已于6月上旬完成系统和设施的更新,以提供更稳定的充电服务。事件得以解决。
个案二:充电月费计划用户与充电车位比例1:1 却无位泊车充电
B公司与停车场合作,向月租车位用户推出轻量充电月费计划,提供中速7kW充电器,每月提供之电量为180kWh,合约为期36个月,月费$680,广告称充电车位与用户的比例是1:1。张先生参加此计划,然而他却在两个月内两度遇到没有空置充电车位的情况。事发当日,张先生即时向停车场职员求助但不果,事后他亦未能联络上B公司的客服。
张先生质疑充电车位和月费用户比例并非广告所述的1:1,有超卖之嫌,而B公司亦没有积极跟进,遂向本会投诉。他希望商户能够如广告声称提供足够充电车位予月费用户,并对未能提供的充电服务作部分退款。
本会跟进
B公司表示该停车场共有21位月租用户参加计划,公司已于停车场的21个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比例与承诺相符。B公司已就事件与停车场管理公司跟进,并得悉由于新安装的充电桩缺乏明确标示,致部分时租车辆误泊在充电车位上。管理公司现已在每个充电车位张贴告示,并安排职员加强监察和跟进,以改善充电车位被误用。张先生得悉回复后并没有要求本会再作跟进。
个案三:中速充电1小时 闲置费近电费10倍
梁小姐驾驶电动车到某购物商场内的C公司中速充电站充电。充电前须下载应用程式并绑定付款信用卡。梁小姐购买一小时充电服务,并于2时17分开始充电,她于3时57分驶离并查看应用程式,显示收费为$166.2,当中$16.2为一小时充电费,但系统录得梁小姐闲置了设施达40分钟,故收取每分钟$5的闲置费,收费达上限$150。然而,梁小姐回想充电站现场并没有张贴有关闲置费的收费告示。
此外,她填写应用程式资料时已明确标明她的电动车属C品牌,理应可享有C公司自家品牌的充电优惠,根据收费表,一小时充电收费应为$14.6,而非一般会员价$16.2。梁小姐怀疑C公司滥收费用,并要求C公司退还多收费用但不果,遂向本会求助。
本会跟进
C公司解释应用程式有列明充电费和闲置费的收费安排。至于品牌优惠方面,C公司表示客户需要先输入特定的「充电邀请码」进行验证方可享有优惠。梁小姐不满意解释,重申张贴于充电站的收费表中没有列明闲置费,亦不满闲置费收费过高。本会再次调停,并促请C公司考虑其应用程式与充电站收费表之资讯差异,惟C商户坚持拒绝退款,本会遂建议梁小姐可考虑谘询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