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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代理陈述:话说出口,责任何在?

地产代理陈述:话说出口,责任何在?

在香港,置业安居是很多市民毕生的梦想,所涉金额不菲。无论是买楼还是租楼、一手或二手住宅物业、自住或投资,地产代理在过程中提供重要资讯,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地产代理在推销物业时一般会安排准买家视察物业或示范单位、提供物业资讯及解答准买家的问题。业主、发展商一般会透过代理向准买家推广楼盘和联系,地产代理在促成交易后亦会以收取佣金作为酬劳,买家或会依赖地产代理的各种陈述作出购买决定。然而,一旦地产代理的陈述与事实有出入,买家是否有撤销交易及追讨损失的权利?业主又是否须为地产代理的行为负责?

地产代理的责任

根据《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常规规例》),持牌地产代理处理二手住宅物业交易时,须先以《常规规例》订明的表格与其客户订立地产代理协议(俗称「放盘纸」或「睇楼纸」),当中载有地产代理的责任。

地产代理的责任

地产代理提供物业资讯予买家,必须尽量小心和尽一切应尽的努力确保所提供的资讯并非虚假或具误导性。法庭会参考行业内相关人士须遵守的标准,包括地产代理监管局(下称「地监局」)发出的《操守守则》。例如《操守守则》第3.5.1段指出,地产代理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尽量小心和尽一切应尽的努力。第3.2.2段亦指出,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掌握有关的一切法律、政府规例,及地产市场的重要事实和发展,并尽量凭本身在地产方面的知识、训练、资历和经验尽责地向客户提供服务和意见。

若地产代理就物业状况作出失实陈述而诱使买家购买物业并蒙受损失,根据《失实陈述条例》,买家有权追讨赔偿。买方可追讨的损失包括被卖方没收的订金或(如交易已完成)物业的实际市值与购买价格的差额。或者,买方或可撤销交易,唯须视乎事实情况而定(详见以下案例)。

地产代理公司雇用地产代理或营业员,一般须对雇员在其受雇过程中的疏忽、失实陈述等行为负上转承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

地产代理的责任范围有限

然而,即使地产代理公司或其雇员作出失实陈述,未必因此须承担买家最终蒙受的所有损失或损害,一切须视乎个案的事实而定。

消费者在作出置业决定一般会考虑一篮子的因素,而非仅仅地产代理作出的陈述,以整体评估交易是否值得进行。此外,地产代理没有责任主动向买方提供有关按揭及贷款计划的资料。尽管地产代理有责任合理确保其作出陈述的准确性并且承担一切因失实陈述而可预见的后果,除非有关失实陈述属欺诈性质,其范围责任一般不会延伸至消费者自行作出全面考虑后作出的置业决定(英国上议院案例 South Australia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v York Montague Ltd [1997] AC 191,简称SAAMCO原则)。举例说,假设发展商因资金流问题而未能如期交付一手物业(甚至「烂尾」),即使买方曾依赖地产代理疏忽作出的失实陈述而购置物业,地产代理未必需要承担买方因物业延期或未能交付所致的损失,有关损失或已超出地产代理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