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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延误、遗失、损毁点算好?
22间航空公司处理一览

行李延误、遗失、损毁点算好?
22间航空公司处理一览

旅游业在疫后可算是最快复苏的行业之一。然而,若旅程中出现行李延误、遗失、损毁等状况,消费者自然会感到十分扫兴和困扰。据统计,全球去年每1,000名国际航班旅客中,约有19名旅客的行李遭处理不当,该数字是内陆航班的8倍。为使消费者更清楚了解遇到此等问题时的自身权益,本会调查了22间航空公司对于国际航班的行李赔偿安排、申报方式、索偿细节等,并检视了有关国际公约赋予乘客的权利,供大众参考。

投诉实录

个案1:行李延误

投诉人与太太乘坐A航空公司的航班前往马尔代夫度假,惟因系统出错,航空公司未有将投诉人的寄舱行李运抵目的地。航空公司职员在事发当日向投诉人发出行李事故报告书,及于翌日早上通知投诉人最快会于2日后将行李送到其下榻酒店。由于行李延误,投诉人与太太于当地机场和酒店附近唯一的商店购买了电话卡、个人用品、衣物,以及泳装等必需品,以应付旅程所需。投诉人提到,尽管购物过程中表现克制,但有关店铺出售的商品价格高昂,故总共花费了1,440美元购买上述物品。

 

投诉人事后以购物单据佐证,向A航空公司就行李延误所导致的额外开支索偿1,440美元。A航空公司最初愿意发放443.7美元作补偿,但投诉人指出行李延误的责任全在A航空公司,赔偿金额过低,故婉拒有关提议并向本会投诉。A航空公司及后将补偿调整为564美元,惟投诉人认为该金额依然不合理,且公司未有按照《蒙特利尔公约》为乘客作出应有赔偿,因此不接受该赔偿方案。经本会调停后,A航空公司最终回应投诉人要求,将赔偿额增至1,440美元。

个案2:行李遗失

投诉人与同行的丈夫乘搭B航空公司的客机,由加拿大飞往北京再转机回港,惟航班抵港后,投诉人的丈夫发现其中一件行李遗失,遂立即向B航空公司的外判行李服务商报告。事主虽已多番追问调查进度,但外判商只透露该行李未有装载到由加拿大飞往北京的航机,并正在搜寻有关行李。事发后接近1个月,B航空公司表示行李已遗失超过21日,行李搜索应已完结,着事主再次联络外判行李服务商以作跟进。此时,外判商声称正进行为时21日的最后搜索,之后便会把个案交由赔偿部审核。

 

然而,自行李报失已事隔2个月,外判商仍一再表示正寻找有关行李,投诉人因此决定向本会求助,希望该外判行李服务商尽快作出妥善回复及赔偿损失。本会在接纳投诉个案的3日后,外判商根据B航空公司的条款及其责任上限,就寄舱行李的每公斤重量赔偿30美元,答应向事主发放共690美元的赔偿额。事主在3星期后终于收悉有关赔款,个案得以解决。

个案3:行李损毁

投诉人乘坐C航空公司由香港飞往墨尔本的航班,在抵达目的地时发现行李受损,于是在墨尔本机场领取了行李事故报告书,并于返港后申报了上述行李事故。C航空公司之后派员领取投诉人的损毁行李,发现行李箱无法修复,因此向投诉人作出金钱赔偿。航空公司表示,由于该款行李箱已停产,投诉人又未能提供行李箱的购买单据,故参考了其他涉及同型号行李箱的索偿个案与扣除折旧后,得出3,200港元的赔偿额。投诉人对此感到不满,认为行李箱虽然是在5年前购入,但过去3年间因疫情关系未有外游,行李箱状态依然良好,赔偿额过低。C航空公司及后将赔偿方案修订为3,500港元,惟投诉人不接受C航空公司处理赔偿的手法,遂向本会投诉,要求公司赔偿行李箱的全额价值,即7,800港元。

 

在开立投诉个案后,C航空公司表示愿意作一次特别安排,把赔偿金额提高至3,900港元以表善意。纵使C航空公司已作让步,投诉人仍表明拒绝接纳上述安排,又引用网上资料称同款行李箱现售25,840港元,要求航空公司提供一个全新的同型号行李箱或作出等值的赔偿。鉴于双方最终未能就赔偿方案达成共识,本会建议投诉人循其他法律途径向上述公司追讨损失。

 

虽然航空公司对于行李损毁有赔偿责任,但本会提醒消费者,索偿要求应基于合理条件和有所依据的原则之上。